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云南云冶中信塑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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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陈思云、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2月20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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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1号、(楚)应急告〔2022〕1号、 (楚)应急罚〔2022〕1号、(楚)应急结〔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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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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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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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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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大理恒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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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王文兴、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1月16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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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2号、(楚)应急告〔2022〕2号、 (楚)应急罚〔2022〕2号、(楚)应急结〔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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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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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9800元(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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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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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昭通市鼎安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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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王文兴、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1月12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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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3号、(楚)应急告〔2022〕3号、 (楚)应急罚〔2022〕3号、(楚)应急结〔2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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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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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9800元(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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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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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云南大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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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王文兴、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1月12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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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4号、(楚)应急告〔2022〕4号、 (楚)应急罚〔20220〕4号、(楚)应急结〔2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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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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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9800元(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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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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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楚雄市金泉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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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李庆文、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3月26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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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5号、(楚)应急告〔2022〕5号、 (楚)应急罚〔2022〕5号、(楚)应急结〔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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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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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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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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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三泉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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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李庆文、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4月7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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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6号、(楚)应急告〔2022〕6号、 (楚)应急罚〔2022〕6号、(楚)应急结〔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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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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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20000元(贰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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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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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昆明阳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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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王文兴、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2月16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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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7号、(楚)应急告〔2022〕7号 (楚)应急罚〔2022〕7号、(楚)应急结〔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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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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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9800元(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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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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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楚雄市东华镇旺业水泥制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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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陈思云、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5月19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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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8号、(楚)应急告〔2022〕8号、 (楚)应急罚〔2022〕8号、(楚)应急结〔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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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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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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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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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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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李庆文、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4月25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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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9号、(楚)应急告〔2022〕9号 (楚)应急罚〔2022〕9号、(楚)应急结〔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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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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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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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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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
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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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周守其、刘晓明 |
时间 |
2022年5月19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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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应急立〔2022〕10号、(楚)应急告〔2022〕10号、 (楚)应急罚〔2022〕10号、(楚)应急结〔202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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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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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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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