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楚雄州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标标准。具体如下:
一、应急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三)编制或调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规范或调整应急管理领域市场准入、禁限区域以及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公众利益等的行政决策;
(五)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以及关涉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研究决策;
(六)突发事件应对的物资装备、场地征用,灾害损失评估、认定以及救灾救助等涉及群众利益政策性文件的制定;
(七)依法需经本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应急管理事项
(一)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应急管理决策事项。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