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4-0306002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 文号:
  • 主题词: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楚雄州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楚雄州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4年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主线,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抓手,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一、全面提升政治能力

1.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把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考核。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做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的学习宣贯工作,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举措和实际行动。

3.突出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查问题、找差距、谋良策、出实招,定期跟踪督办,强化问责问效。

二、强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见行见效

4.认真学习宣贯《意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宣传报道《意见》精神和重大意义,营造强大的学习宣传声势。督促指导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将《意见》作为党委(党组)、党支部的重要学习内容,作为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必训内容,深入基层和矿山企业宣讲,使《意见》入脑入心,做到理解不走偏、贯彻不打折、落实不走样。

5.认真贯彻落实硬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推动企业依法办矿、科学管矿,堵塞盲区漏洞,解决“屡查屡罚仍挡不住事故”、执法“宽松软弱虚”等问题。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方位扣紧压实责任链条,真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作为基础抓实抓深,将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首要抓严抓细,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关键抓紧抓牢,有力解决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空转等突出问题。

6.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出台《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紧扣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严格非煤矿山准入和源头管控,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四个一批”措施,推动县市政府列出清单、明确时限要求,分类处置不具备基本生产建设条件的矿山,切实解决非煤矿山根源性、深层次问题。

7.深入开展治本攻坚行动。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确定行动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责任时限和保障措施。重点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深化、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质增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速扩面等治本攻坚行动,着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强力推进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8.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所有生产建设非煤地下矿山重新确定灾害等级。督促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落实区域治理、工程治理、超前治理、地面治理等措施,受水患威胁矿井严格执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强化过断层构造带等复杂地段超前治理。督促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关闭时间,实施闭库治理。督促企业对在用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进行1次全面质量检测,汛前汛后对坝体、排洪系统等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9.狠抓非煤地下矿山顶板管理。督促指导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合作、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强分析研究矿山矿岩特性,科学划分鉴定顶板等级,对不同危险程度的顶板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明确顶板支护标准和顶板检查内容、重点、频次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保顶板分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有效防范顶板事故发生。

10.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规范要求完成露天矿山和在用排土场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联网,完善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并联网。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系统建设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生产,待其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停产停建且按规定已达到边坡监测系统建设条件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督促企业在复产复建前完成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风险监测报警处置工作制度,加强线上巡查和线下核查,做到有警必查、闭环处置。

11.全力做好重点时段安全防范工作。扎实抓好春节、全国两会等重要节假日、重大国家活动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严格按照《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加强停产停建和复工复产矿山安全管理,严防复工复产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严防矿山带病复产复工。强化防汛救灾安全意识,压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规定,强化巡查检查,严格执行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制度,有效防范应对汛期事故和险情发生。

四、强力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2.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矿山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定期到现场检查,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矿山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了解矿山安全真实状况和管控情况。

13.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整改制度,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销号、动态清零。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发挥专家作用,开展专业检查。加大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检查。

14.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推动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本地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力争年底前实现矿山企业自查上报、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严厉查处资金保障不到位、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屡改屡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责任。

五、强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

15.选强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督促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对不达标矿山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一律停止生产。

16.规范外包队伍管理。严查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凡是违规发包转包分包采掘(基建)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采掘施工作业队伍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不满足基本规范要求、现场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督促企业加快自建符合要求的采掘(剥)施工队伍。

17.大力推进安全培训。组织重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央党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培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自救器、压风自救装置使用和应知应会、应急演练等专项培训。

18.全面加强现场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达标创建,所有生产矿山和在用尾矿库必须于2024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新建矿山和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之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矿山。加强安全班组建设,持续推进班组长“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培育一批安全示范班组。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反“三违”力度,强化不安全行为量化考核。

六、强力推进安全科技赋能

19.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开展科技进矿区、“谈心对话”等活动,组织专家“把脉会诊”,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大力推广非煤矿山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大落后技术设备淘汰力度。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动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中段数量减少至3个及以下;“大班次”矿井加大减人工作力度。

20.强化信息化建设。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具备条件的地下矿山、尾矿库的感知数据“应联尽联”。

21.强化智能化建设。推进大中型地下矿山采装智能化、小型地下矿山机械化和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升级改造。推广露天矿山无人驾驶技术应用。

七、强力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

22.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督促企业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按规定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五大系统”建设,确保应急指令第一时间传达至所有相关人员。及时修编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23.认真开展应急演练。督促企业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针对灾害特点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掌握事故征兆、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组织非煤地下矿山开展反风演习,检验通风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确保发生灾难后,该反风时能反风。推动地方政府汛期前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查缺补漏、总结经验。

24.完善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及时发布汛期等预警信息,加强应急处置情况抽查检查,及时启动临警、预警、响警、处警、应警机制。

八、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

25.提升检查执法精准性。建立动态调整矿山等级分类机制。科学制定执法计划。实行差异化执法,紧盯重大风险、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加大对系统复杂、管理团队频繁更换的矿山检查执法频次,精准开展检查执法,确保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去一个矿解决一个矿的问题。

26.提升督促检查工作质量。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不严不实和不规范问题、安全监督检查不深不细查不出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执法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虚问题等,紧盯“三同时”、主要生产系统等核心环节,紧盯不放心矿山和尾矿库、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大风险隐患,严格许可审批、严格安全监管、严格执法处罚,始终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约谈曝光、行刑衔接等手段,严惩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27.开展事故矿山现场安全警示教育。非煤矿山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县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矿山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会;发生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州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矿山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议。警示教育会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

28.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举措,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建设、不按设计施工、违规分包转包、监控数据造假、瞒报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自然资源等部门持续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

九、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9.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由设计单位严格论证。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尾矿库“头顶库”增高扩容项目,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30.严格专家把控和实质内容审查。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型露天矿山、小型地下矿山、四等尾矿库,聘请的审查专家不得少于5人;小型露天矿山、五等尾矿库,聘请的审查专家不得少于3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必须超过半数。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非煤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则上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