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楚雄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制度(试行)》《楚雄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1-0201002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楚雄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制度(试行)》《楚雄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县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州民族宗教委、州统计局、州供销社、楚雄银保监分局、楚雄公路局:

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相关要求,州应急管理局草拟了《楚雄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制度(试行)》《楚雄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意见建议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2020年12月11日18时以前反馈给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

附件:1.楚雄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制度(征求意见稿)

2.楚雄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楚雄州自然灾害应急办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楚雄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之间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最大限度发挥震情信息效能,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防震减灾信息主要是成员单位在防震减灾日常工作中形成的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趋势、地震应急预案、防震抗震措施、日常检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效等信息。抗震救灾信息主要为地震发生后成员单位快速产出的相关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专题图件(表)、应急处置措施、震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通报方式以州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进行交换为主,其他交流渠道为辅。

信息提供单位应将防震减灾信息、抗震救灾信息及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信息仅限用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不得对外发布或另作他用。

第四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强化协同配合,实现成员单位间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相关部门闭锁信息。

第五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每年应向成员单位通报一至二次全州及毗邻地区地震震情及震害情况,特殊情况可随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在震害出现后及时通报相关救灾和恢复重建信息。

第六条 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涉密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会同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楚雄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防震减灾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县市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推动我州各项地震防范和应对措施落地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实施。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抗震和救灾工作。

第四条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采取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汇报座谈、查阅文件、实地查看、现场观摩、远程指导、口头询问或书面函询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自查由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自行安排组织,并按照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和检查情况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同时抄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办公室。

自查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也可自行确定检查频次。

第六条 专项检查在县市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地震应急工作重点,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由州地震局牵头组织,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开展工作。

专项检查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第七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等。检查重点是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八条 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管理工作部署与贯彻落实情况;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及灾情速报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情况;防震减灾演练情况等。

(三)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其他非专业救援队伍建立情况。

(四)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抗震抢险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震情、灾情公告、通报、信息发布机制建设情况等。

(五)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建设。抗震救灾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地震应急救援财政投入和装备建设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等。

(六)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地震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地震应急社会联动机制建设情况等。

(七)应急救援科普宣传。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社会公众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教体系建设以及社会公众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情况等。

(八)其他与抗震救灾相关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专项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由防震应急办公室汇总后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在县市自查和州级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形成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及时反馈给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会同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