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暨深化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3-0808002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暨深化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13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23〕85号)《2023年度全省工贸行业和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工作要点》(云应急办〔2023〕16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暨深化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64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加强培训机构资质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决定开展全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暨深化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州应急局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建材行业和新能源产业链企业专项整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在对有关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同步将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7月10日)

1.楚雄州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条件与程序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32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2〕55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是否超出安全生产培训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是否主动公开有关信息;是否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逐级报备;是否加强信息化动态监管;是否存在无合格专职教师、无培训设备、无培训教室和场地、专职教师不上课的行为;是否与安全培训经纪公司或经纪代理人勾结以“倒卖”学员为主牟利、扰乱培训市场等10项重点整治事项,针对本机构培训场地、师资力量、设备设施、教学管理、内部管理、培训行为、培训质量开展自检自查和“走过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自检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检自查报告(详见附件3)报州应急局。

培训场地:教学场地必须落实自有或者租赁至少3年以上并同时满足60人以上教学规模的要求。

师资力量:至少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核准的培训范围必须严格落实每个业务范围至少配备1名专职、1名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以有效社保证明为界定标准。

教学设备:所有的教学设备必须为自有设备,以设备购买发票为准。

网络培训:使用的网络培训平台须具备防拖动、防快进、防多点登录、以实时“人脸识别”相关技术措施防挂机、有效学时证明等相应功能,网络培训学时要明确在大纲规定学时的占比,相应课程须符合培训大纲要求;严禁以网络培训代替线下的特种作业实操培训(面授学时不低于大纲规定的实操学时)。

2. 有关企业要对照“走过场”专项整治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4项重点整治事项开展自检自查。针对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计划制订情况,安全生产培训台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和落实情况;“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和证书是否在有限期内等情况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县市应急局。

(二)审核检查阶段(7月10日至8月10日)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于7月10日前将自检自查报告(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报州应急局,州应急局对培训机构上报的自检自查报告进行初审, 并按照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指南(附件1)的要求,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检查结果连同培训机构报送的自检自查报告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将组织开展复核。

2.有关企业将自检自查报告(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县市应急局,县市应急局对自检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检查结果连同有关企业报送的自检自查报告于8月10日前报州应急局,州应急局组织开展抽查复核。

有关企业负责人要根据本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自检自查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要求、责任人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三)执法查处阶段(2023年8月10日至9月30日)

州应急局根据培训机构自检自查报告初审和省应急厅复核结果,对无固定培训场地或培训场地不能满足条件要求的、专兼职教师数量和教学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范围教学需求的、特种作业培训现场教学实操学时低于大纲要求的,仍存在培训“走过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立案查处;限期整改期间,将暂停该机构安全培训教学活动,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对暂停业务期间仍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或者经整改仍不能满足条件的,要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和清退。

县市应急局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表(附件2)的要求,在对工贸行业企业执法检查时,同步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情况,对未建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未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岗”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专项检查工作,是继续深化巩固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体现,是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安全培训监管的重要内容,是督促安全培训机构持续满足安全培训基本条件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加强各有关单位内部建设落实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州应急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按照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到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全覆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时同步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培训机构上报的材料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核,对企业的检查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持续巩固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二)精心组织,依法检查。州应急局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纳入2023年度培训机构监管的重点工作,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执法支队、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基础管理科相关执法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检查工作;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认真对照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条件,做到认真细致、不走过场;检查工贸行业企业涉及假冒、伪造特种作业证件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程序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问题导向,结果运用。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能力素质测评考核的通知》要求,严格运用考核结果,对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专兼职教师,禁止作为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支撑教师。专项检查将作出培训机构是否满足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结论,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条件的,将清理出安全生产培训市场,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净化培训市场。

请各县市应急局确定1名联络员于6月14日前报州应急局,并及时将该通知精神传达到属地各有关企业。审核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州应急局分别报送初审和检查结果,执法查处阶段要严格执行“一案双罚”规定,对重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执法检查要及时报送典型执法案例。9月25日前,每个县市报送2个以上典型执法案例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工作推进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州应急局执法支队联系。

附件:1.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指南

2.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表

3.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自查报告 (模板)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3.doc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