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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昆高速公路元谋段“9·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日期:2022年01月24日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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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6日00时32分,京昆高速K2531+924M(楚雄州元谋县境内,昆明至攀枝花方向)路段,发生一起致5人死亡,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公安部副部长刘钊,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副省长、公安厅厅长任军号,原州委书记杨斌,州委副书记、州长张文旺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元谋县高度重视,全力救治伤员,安抚好遇难者家属,妥善处理好善后。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陈锐,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娄东,州应急局局长张勇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元谋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交管局、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领导赶赴元谋县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州人民政府发函至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请求派出工作组协助楚雄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9月26日,楚雄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副州长、公安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州应急局局长、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民政局、州总工会、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元谋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调查组、间接原因调查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楚雄州纪委州监委按照规定同步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9月25日22时许,黄X南驾驶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拉载7名乘客(核定载人数9人,实载8人含驾驶员)后行驶至京昆高速富民服务区。9月25日22时39分,该车又增载其承揽的由云AT74XX号出租车转运至京昆高速富民服务区的3名乘客(核定载人数9人,实载人数11人含驾驶员)后沿京昆高速公路往四川省西昌方向行驶。9月26日00时32分许,黄X南驾驶云A22XXU号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K2531+924M(楚雄州元谋县境内)时,所驾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钱X海驾驶拉载30根水泥电杆的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及超出货厢尾部的电杆相撞,造成云A22XXU号车乘车人李X友、沙X破、吉克X体、吉什X海及俄木X子5人现场死亡,驾驶人黄X南及乘车人洛格X莫、石一X以、马X红及沙X古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2021年9月26日00时42分,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值班室接到永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名叫钱X海的驾驶员报警称在永武高速公路元谋至永仁K2531路段,有一辆面包车追尾一辆大货车,面包车上有人员受伤,请立即出警处置,已通知医疗和消防”。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置。9月26日01时10分许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在现场外围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现场救援。现场有一辆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首尾碰撞后停于行车道内,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上5人死亡、5人受伤。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带班领导第一时间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

随后,元谋县消防救援大队、元谋县人民医院、元谋县公安局等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在现场指挥员的指挥下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及现场勘查工作。经医护人员确认,云A22XXU号车上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领导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再次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组织医疗救护车辆将受伤人员分别送往元谋县、永仁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救援、勘查及复勘工作已于9月26日5时许结束。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汇报事故情况,同时向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州委信息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陈锐,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娄东立即率州应急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元谋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政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周铋禄率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公安部交管局王政新调研员一行两人于9月26日下午赶赴元谋县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州委书记杨斌,州委副书记、州长张文旺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元谋县高度重视,全力救治伤员,安抚好遇难者家属,妥善处理好善后。州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成立京昆高速“9·26”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善后处置组、调查取证组、舆情导控组、信访维稳组、后勤保障组8个工作小组,各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死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先后共有“9·26”事故死伤者家属170余人到达元谋县。针对死伤者均为四川省凉山州彝族群众的特点,为妥善处理死者善后工作,避免引起新的不安全、不稳定情况,州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分别发函至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凉山州公安局,凉山州人民政府派出由州公安局副局长带队的涉及5县共35人的工作组支援善后处置工作。楚雄州级部门、元谋县和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参与处置的工作力量,按照一名死者一个专班的措施,成立由5名部委办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5个善后处置群众工作专班,抽调懂语言、懂政策、懂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负责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家属诉求、帮助解决家属困难等相关工作。

经京昆高速“9·26”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会议研究讨论,9月29日形成了《永武高速公路元谋“9·26”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置协调会会议意见》,明确了死亡赔付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及遗体处置等问题。随即,5个专班第一时间与5名死者家属开展谈判协商。通过各方共同努力,5名死者的家属于10月1日前全部在善后处置备忘录、赔付资金指定账户承诺书上签字,死者家属各自收到党委政府先期垫付的赔偿金后,于10月1日20时前将5名死者尸体全部火化,死者家属全部离开元谋。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楚雄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县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治,肇事路段交通管控有力,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京昆高速公路元谋段“9·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死亡的5人情况

1.吉克X体,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阿并洛古乡吾合村尔觉社0XX号,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0315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死亡,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吉什X海,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夹铁乡都尔村新建2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342819990405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死亡,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李X友,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李子坪白草坪3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342219931007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死亡,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俄木X子,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孟甘乡博基村2组XX号,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91227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死亡,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5.沙X破,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沙坝镇二地沟村X组,身份证号码51343320011005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死亡,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事故造成受伤的5人情况

1.黄X南,男,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苍岭镇石涧村委会黄家箐村XX号,身份证号码53230119940402XXXX,系云A22XXU号车车主和驾驶员。事故发生时驾驶云A22XXU号车受伤,经楚雄州永仁县人民医院创伤外科救治,于10月19日治愈出院。2021年10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元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19日被元谋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拘押于元谋县看守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根据病历资料审查,目前黄X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贰)级。

2.马X红,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李子坪乡白草坪村白草坪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342219820527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受伤,在攀枝花市攀钢集团总医院救治,患者接受了开颅手术,手术顺利,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病情逐步好转。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根据病历资料审查,目前马X红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贰)级。

3.石一X以,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美姑县拉木阿觉乡罗布采嘎村6组XX号,审查,目前石一X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贰)级。

4.沙X古,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沙坝镇二地沟村4组,身份证号码51343319950820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受伤,在楚雄州人民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病情逐步好转。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目前,沙X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贰)级。

5.洛格X莫,男,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尔其乡依惹村2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343619860103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A22XXU号车受伤,经攀枝花市攀钢集团总医院救治,于10月18日治愈出院。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根据病历资料审查,目前洛格X莫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壹)级。

(三)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三、事故车辆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云A22XXU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SY6521X2S1BG,车辆识别代码LSYAAAAA9EK048154,发动机号105153,出厂日期2014年7月16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4日,档案编号53010103XXXX,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月31日,核定载人数9人(肇事时实载11人),机动车所有人黄X南,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联家社区吴家营村XXX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公司均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该车于2021年6月7日由黄X珍(登记住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万辉星城A1幢2单元XXXX号,原车牌号云AZXXH2,非营运)过户转移至黄X南名下,车牌号变更为云A22XXU,该车无营运车登记、审批、备案等记录。

经调查核实,云A22XXU号车自2021年6月7日登记注册至今,共3条违法记录。其中:已处理1条,被处罚人系黄X南,违法行为为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处理2条,分别是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

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装置功能有效,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存在。

2.云D1X5XX号海福龙牌轻型自卸货车,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型号PC3040LZ5D,车辆识别号LGAE09124GE616157,发动机号D5800D74460,出厂日期2017年8月1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8月25日,档案编号530300462XXX,机动车所有人为王X英(驾驶人钱X海妻子),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官坡社区居委会官坡社区屯安居民小组铝合金市场,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肇事时实载1人),总质量4265kg,整备质量2580kg,核定载质量1490kg,肇事时实际载总质量11330kg,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98400kg,超载率660.4%。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8月31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公司均系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陆良支公司。

经调查核实,云D1X5XX号车2021年1月1日至今共5条违法记录,被处罚人均为钱X海,违法行为: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及灯光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该车发生事故时因车载货物长度大于货厢长度,尾部货厢挡板翻折至货厢右侧部,造成该车尾部反光标识被遮挡,且车载货物后部未水平固定一块柔性反光标识,导致该车尾部反光标识在灯光照射时不能反光,不能体现其货厢后部轮廓,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该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与大梁连接处为链状活动连接,导致横向构件在安装位置上可随意被移动,故该装置对追尾碰撞不具备一定的阻挡能力,后下防护装置不合格。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情况:黄X南,男,27岁,身份证号码53230119940402XXXX,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苍岭镇石涧村委会黄家箐村XX号。持有证号53230119940402XXXX“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2311310XXX,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5月23日,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3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调查核实,黄X南无营运车登记、审批、备案等记录。2019年7月1日,玩纸牌赌博被昆明市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处罚;2020年10月15日,驾驶云A9B5VX号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非法运营,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查获,罚款5000元;2020年10月在四川省西昌市非法运营,被西昌市交通运输局查获,被罚款、扣车;2021年1月1日至今,黄X南涉及交通违法7条,违法行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1条;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3条,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含)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2条,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1条。

经调查,“9·26”事故发生前,黄X南无重大家庭变故,无重大矛盾纠纷,无不良行为嗜好,精神状态无异常,无个人极端倾向。黄X南无营运资质但长期在昆明通过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黄X南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黄X南毛发中,未检出○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

根据鉴定结果,排除驾驶人黄X南酒驾、毒驾行为。

2.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情况,钱X海,男,37岁,身份证号53012819840109XXXX,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则黑乡民安乐村委会民安乐村XX号;持有证号53012819840109XXXX“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0102507XXX,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1月23日,审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调查核实,2021年1月1日至今,钱X海涉及交通违法5条,违法行为: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1条,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经调查,2021年6月21日钱X海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禄劝屏山街道雷旺通普通货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QDR3H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钱X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1年6月21日,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永平村。2017年8月28日,钱X海的妻子王X英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麒麟字5303022038XX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8月28日,业户名称王X英,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官坡社区居委会,经济性质个体经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钱X海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钱X海毛发中,未检出○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

根据鉴定结果,排除驾驶人钱X海酒驾、毒驾行为。

(三)云A22XXU号事故车辆人员关系、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情况

1.石一X以、洛格X莫2人9月25日于上海到达昆明,经彭X菊(又叫彭X)招揽介绍,在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乘坐云A22XXU号车。

2.李X友、马X红、马X哈(未受伤)3人9月25日于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到达昆明,经彭X菊(又叫彭X)招揽介绍,在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乘坐云A22XXU号车。

3.沙X破、沙X古2人9月25日于江西省上饶市到达昆明,经何X(绰号“XXX”)招揽介绍,在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乘坐云A22XXU号车。

4.吉什X海、俄木X子2人于江苏省扬州市到达昆明,经与黄X南联系,在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乘坐出租车司机杨X(绰号“XX”)驾驶的云AT7XXX号出租车至京昆高速公路富民服务区,在服务区乘坐黄X南驾驶的云A22XXU号车。

5.吉克X体9月25日于广东茂名市到达昆明,经何X(绰号“XXX”)招揽介绍,在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乘坐出租车司机杨X(绰号“XX”)驾驶的云AT74XX号出租车至京昆高速公路富民服务区,在服务区乘坐黄X南驾驶的云A22XXU号车。

黄X南无营运资质长期在昆明通过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2021年9月25日21时59分35秒,黄X南驾驶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拉载7名乘客(核定载人数9人,实载8人含驾驶员)驶离站前停车场后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富民服务区。9月25日22时39分,该车又增载由其承揽的由云AT74XX号出租车转运至京昆高速公路富民服务区的3名乘客(核定载人数9人,实载人数11人含驾驶员)后往四川省西昌方向行驶。23时08分车辆通过京昆高速K2650武定卡口,进入京昆高速永武段,23时16分24秒该车行经京昆高速公路K2642+926M公安测速卡口。9月26日00时07分21秒该车行经京昆高速公路K2569+625M公安测速卡口。00时17分33秒该车行经京昆高速公路K2553+625M公安测速卡口。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查询:K2642+926M-K2569+625M段长度为73.301公里,云A22XXU号车通行时间为50分57秒,平均车速为86.236公里每小时。K2569+625M-K2553+625M段长度为16公里,云A22XXU号车通行时间为10分钟12秒,平均车速为94.117公里每小时。K2642+926M-K2553+625M段长度为89.301公里,云A22XXU号车通行时间为1小时1分09秒,平均车速为87.80公里每小时。

9月26日凌晨00时32分许云A22XXU号车行驶至京昆高速K2531+924M(楚雄州元谋县境内)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四)D1X5XX事故车辆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情

9月25日18时55分许,钱X海驾驶云D1X5XX号车在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装载30棵水泥电线杆驶离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驶往楚雄州大姚县。20时06分到达武定狮山收费站,因超载未能进入高速公路,20时39分车辆从武定九厂收费站进入武易高速公路。21时04分车辆通过京昆高速K2650武定卡口,进入京昆高速永武段。21时23分31秒该车行经京昆高速公路K2642+926M公安测速卡口,23时33分45秒该车行经京昆高速公路K2569+625M公安测速卡口,23时54分09秒该车行经京昆高速公路K2553+625M公安测速卡口。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查询:K2642+926M-K2569+625M段长度为73.301公里,云D1X5XX号车辆通行时间为2小时10分14秒 ,平均车速为34.07公里每小时。

K2569+625M-K2553+625M段长度为16公里,云D1X5XX号车辆通行时间为20分钟24秒,平均车速为47.06公里每小时。

K2642+926M-K2553+625M段长度为89.301公里,云D1X5XX号车辆通行时间为2小时30分38秒,平均车速为35.57公里每小时。

9月26日凌晨00时32分许云D1X5XX号车辆低速行驶至京昆高速永武段K2531+924M(楚雄州元谋县境内)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所运输水泥电杆的物权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期限2003年11月13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为王X斌,登记住所为云南省禄劝屏山镇角营村委会董家营村。经营范围为水泥电杆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物运输。

2021年3月11日,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与钱X海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显示: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为托运方(甲方),钱X海为承运方(乙方),运输货物为水泥电杆,甲方将客户所需的水泥电杆承包给乙方运输,运输价格为0.85元/吨/公里,结算时以实际运输量结算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根据要求将电杆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由客户自行卸货。合同中还约定了运输安全与权责、电杆损耗与权责、运输费费用结算与支付、合同有效期、合同违约等内容。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京昆高速公路永仁方山方向K2531+924M处(楚雄州元谋县境内),道路为东西走向,东至武定狮山,西至永仁方山。现场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全封闭高速公路,两车道间有白色虚线为车道分界线,两车道边缘有白色实线为车道边缘线,行车道北侧有2.8米宽的应急车道,应急车道外设有混凝土护栏,超车道南侧设波形防护栏的中央隔离。事故路段为一般坡,由东往西为上坡,坡度i=3%。事故发生时为夜间,天气阴,路面干燥,该路段小客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车限速90公里/小时。武定狮山往永仁方山方向距事故地点23公里和11公里处分别设置有“追尾危险 保持车距”“车距确认 前方200M”交通标志,距离事故地点5.6公里处设置有“请勿疲劳驾驶”交通标志。

(二)现场物品及痕迹情况

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头西尾东停于中心现场西端行车道内,车头及驾驶室、副驾驶室车体受损变形严重,前挡风玻璃受损脱落,18根水泥电线杆由车辆前挡风玻璃处插入车辆第四排位置处;驾驶室仪表台受损变形,方向盘上半部断裂脱落,中控台受损脱落。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头西尾东停于中心现场西端行车道内,该车货厢拉载水泥电线杆30根,19根7米长水泥电线杆平铺在该车货厢内,电线杆末端超出货厢尾部3.2米;11根水泥电线杆(9米长8根,7米长3根,)斜靠放在货厢前端,从货车车顶处向前伸出,电杆前端最高点距离地面4米,末端超出货厢尾部1.1米;该货车货厢尾部栏板翻折至货厢右侧部;后下部防护装置碰撞后受损变形,后下部防护装置与大梁连接处为链状活动连接。现场路面行车道内见灰水混合物印记,呈条带状,长度30.7米,由东向西直线延伸至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底部。现场路面见面积35m×5m的车体碎片散落物,该散落物由东向西位于现场行车道和应急车道路面,形状 大 小不等。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X南无营运资质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载客上高速公路非法营运行驶,夜间疲劳仍继续驾驶;钱X海驾驶尾部反光信号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且装载货物长度严重超出车厢、重量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对武易高速公路九厂收费站超限超载使用的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存在超限运输货物车辆称重数据异常情况监管不到位;高速公路入口关把关不严,超限超载管理存在漏洞,致使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载货到达武定狮山收费站,因超载(入口称重显示20.66吨)被拒绝进入高速公路后,绕行从武易高速公路九厂收费站(入口称重显示3.75吨)顺利驶入武易高速。

2.武定县人民政府,对辖区治超工作领导不力,对县级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统筹安排、督促检查不够,未按要求督促治超办全面开展辖区内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未及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对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开展非法营运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负有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3.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治超责任不到位,对辖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4.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治超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5.武定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易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履行县治超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治超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辖区过境车辆、武易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货运车辆超载上高速公路违法行驶动态监管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6.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履行监管非法营运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对辖区过境车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7.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履行全州治超办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治超工作不力。

8.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组织、指导全州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不力,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

9.元谋县人民政府,对元谋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元谋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开展非法营运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指导督促负有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10.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交巡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超员、超载工作安排部署不够细致、工作不够扎实,对京昆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超员、超载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打击,工作中存在失查,高速公路路面动态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11.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永武高速交巡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抓的不实,措施不具体,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永武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2.元谋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履行监管非法营运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对辖区过境车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13.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不到位,对元谋县元马刘慧君轮胎经营部经营者王X兵于2021年8月为云D1X5XX号货车审验时更换轮胎、轮毂,通过检验审验后,换回原来的轮胎、轮毂违法经营行为发现、查处不力,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昆明市南部汽车客运站旁的站前停车场等客运场所存在彭X菊、何X长期非法揽客;云A22XXU号车驾驶员多次在富民服务区倒客、转客非法营运行为。

2.2019年曲靖市监管部门对云D1X5XX号“大吨小标”车辆整治不彻底,导致该车长期超限超载运输。

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开展辖区治超工作力度不大;相关治超监管部门治超工作存在漏管情况。

4.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系云D1X5XX号车所载货物源头管理单位,与不具备水泥电杆运输条件的钱X海签订运输合同,明知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对水泥电杆运输车辆装载、计量环节管理缺失,货运源头单位的称重把关形同虚设,未依法履行货运源头企业治超主体责任。

5.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斌,与不具备水泥电杆运输条件的钱X海签订运输合同,明知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对水泥电杆运输车辆装载、计量环节管理缺失,货运源头单位的称重把关形同虚设,未依法履行货运源头企业治超管理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车辆超限超载。

6.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X坤,对本公司工作人员向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装载水泥电杆负有管理、领导责任,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装载、计量环节管理缺失,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未依法履行治超管理职责,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车辆超限超载。

7.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货物装卸人员陈X康,为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装载水泥电杆,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未履行治超工作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车辆超限超载。

8.禄劝屏山街道正强汽车修理店(店主王X强)为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加装钢板非法改装。

9.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田X贵)为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二排、第三排、第四排座位前移非法改装。

10.永武高速公路存在事故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11.昆明市辖区京昆高速公路存在超限超载、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昆高速公路元谋段“9·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当事人黄X南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钱世海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长度超出车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黄X南、钱X海的过错行为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当,应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乘车人李X友、沙X破、吉克X体、吉什X海、俄木X子、洛格X莫、石一X以、马X红及沙X古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黄X南,云A22XXU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0月2日被元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19日被元谋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拘押于元谋县看守所。

2.钱X海,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0月8日被元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彭X菊,多次为黄X南招揽乘客获利,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年10月2日被元谋公安局立案侦查,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何X,多次为黄X南招揽乘客获利,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年10月2日被元谋公安局立案侦查,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斌,与不具备水泥电杆运输条件的钱X海签订运输合同,明知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对水泥电杆运输车辆装载、计量环节管理缺失,货运源头单位的称重把关形同虚设,未依法履行货运源头企业治超管理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限超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元谋公安局立案侦查,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X坤,对本公司工作人员向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装载水泥电杆负有管理、领导责任,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装载、计量环节管理缺失,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未依法履行治超管理职责,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车辆超限超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元谋公安局立案侦查,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7.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货物装卸人员陈X康,为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装载水泥电杆,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未履行治超工作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车辆超限超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元谋公安局立案侦查,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建议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的人员

王X兵,元谋县元马刘慧君轮胎经营部经营者刘慧君的儿子,2021年8月为云D1X5XX号货车审验时更换轮胎、轮毂,通过检验审验后,换回原来的轮胎、轮毂,涉嫌违法经营,建议由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元谋县公安机关另案侦查。

对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元谋县人民政府,对元谋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元谋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开展非法营运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指导督促负有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元谋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武定县人民政府,对辖区治超工作领导不力,对县级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统筹安排、督促检查不够,未按要求督促治超办全面开展辖区内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未及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对全县治超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开展非法营运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负有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武定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全州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不到位,对永武高速交巡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抓的不实,措施不具体,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永武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建议责成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向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履行全州治超办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治超工作不力。建议责成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组织、指导全州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不力,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向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治超责任不到位,对辖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建议责成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向武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武定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易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履行县治超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治超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辖区过境车辆、武易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货运车辆超载上高速公路违法行驶动态监管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建议责成武定县交通运输局向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武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履行监管非法营运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对辖区过境车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建议责成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向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武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治超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建议责成武定县交警大队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武定县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击超员、超载工作安排部署不够细致、工作不够扎实,对京昆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超员、超载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打击,工作中存在失查,高速公路路面动态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建议责成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元谋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履行监管非法营运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对辖区过境车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建议责成元谋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向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元谋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不到位,对元谋县元马刘慧君轮胎经营部经营者王X兵于2021年8月为云D1X5XX号货车审验时更换轮胎、轮毂,通过检验审验后,换回原来的轮胎、轮毂违法经营行为发现、查处不力,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建议责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的处理建议

1.闫X,中共党员,楚雄州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履行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不力,对永武交巡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抓的不实,措施不具体,对永武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向楚雄州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免去楚雄州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职务,取消2021年评先评优资格。

2.尹XX,中共党员,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履行队伍管理责任不力,对永武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向楚雄州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查,由楚雄州公安局党委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1年评先评优资格。

3.陆X,中共党员,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履行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不力,对永武交巡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督促不到位,对永武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向楚雄州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免去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职务,取消2021年评先评优资格。

4.王X,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治超工作,楚雄州治超办副主任,履行全州治超办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治超工作不力。建议由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党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1年评先评优资格。

5.毛XX,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处长,组织、指导、督促全州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不力,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党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1年评先评优资格。

6.张X,中共党员,元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负有非法营运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不到位,对非法营运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元谋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元谋县人民政府党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1年评先评优资格。

7.马X,中共党员,武定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全县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对治超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治超办、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治超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全县治超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武定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武定县人民政府党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1年评先评优资格。

8.饶XX,中共党员,武定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治超办主任,武易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人,履行县治超办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治超工作不力,未有效组织、督促开展治超专项行动,未及时发现辖区过境车辆、辖区武易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对事故货运车辆超载上高速公路违法行驶动态监管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全县治超工作负有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武定县纪委县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周XX,中共党员,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治超领导小组成员,未严格落实部门治超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对治超工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武定县纪委县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陈XX,中共党员,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镇长,落实属地治超责任不到位,组织领导、统筹研究治超工作不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对全镇治超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武定县纪委县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1.刘X,中共党员,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对永武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永武交巡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不到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在高速公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高速公路路面动态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对永武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管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楚雄州纪委州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2.夏XX,中共党员,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武定中队长,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永武高速公路武定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永武交巡警大队武定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不到位,在高速公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高速公路路面动态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对永武高速公路武定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管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楚雄州纪委州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贾XX,中共党员,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交巡警大队元谋中队临时负责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永武高速公路元谋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永武交巡警大队元谋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不到位,在高速公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高速公路路面动态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对永武高速公路元谋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管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楚雄州纪委州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刘XX,中共党员,武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履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对辖区过境车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监管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武定县纪委县监委给予诫勉问责。

15.陶XX,中共党员,元谋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履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对辖区过境车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监管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元谋县纪委县监委给予诫勉问责。

16.李XX,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不到位,查处元谋县元马刘慧君轮胎经营部经营者王红兵于2021年8月为云D1X5XX号货车审验时更换轮胎、轮毂,通过检验审验后,换回原来的轮胎、轮毂违法经营行为不到位,对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监管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元谋县纪委县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建议移送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问题和人员

1.昆明市南部汽车站客运场所长期存在非法揽客、非法运营行为;云A22XXU号车驾驶员多次在富民服务区倒客、转客的情况,建议移送昆明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2.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开展辖区治超工作力度不大,源头治超、路面治超工作存在漏管情况。建议移送昆明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3.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系云D1X5XX号车所载货物源头管理单位,与不具备水泥电杆运输条件的钱世海签订运输合同,明知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存在违法和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对水泥电杆运输车辆装载、计量环节管理缺失,货运源头单位的称重把关形同虚设,未依法履行货运源头企业治超主体责任。建议移送昆明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4.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田X贵)为云A22XXU车第二排、第三排、第四排座位前移改装;禄劝屏山街道正强汽车修理店(店主王X强)为云D1X5XX货车加装钢板;杨X长期在昆明南火车站帮助他人揽客获益的问题。建议移送昆明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5.昆明市辖区京昆高速公路存在超限超载、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建议移送昆明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6.2019年曲靖市监管部门对云D1X5XX号“大吨小标”车辆整治不彻底,导致该车长期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建议移送曲靖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建议移送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情况

1.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对武易高速公路九厂收费站超限超载使用的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存在超限运输货物车辆称重数据异常情况监管不到位。收费站高速公路入口关把关不严,超限超载管理存在漏洞,致使云D1X5XX号轻型自卸货车载货到达武定狮山收费站,因超载(入口称重显示20.66吨)被拒绝进入高速公路后,绕行从武易高速公路九厂收费站(入口称重显示3.75吨)顺利驶入武易高速。建议移送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处理。

2.永武高速公路行驶的事故车辆超限超载情况。建议移送省路政管理总队调查处理。

八、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切实落实治理超限超载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两次组织召开至村、社区一级的干部大会,对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兜底性大起底大排查大排除进一步压实责任,对群防群治形成合力,扛牢压实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县市党委政府、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迅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批示要求,对州委“四万三进”、“两个紧密结合”、“一线工作法”、用心用情用力做好群众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专题学习、专题安排、专题部署,切实将群众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努力推动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形成合力攻坚氛围。

(二)紧盯风险隐患,全面整改销号。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10月15日州委州政府召开的全州风险隐患大排查大起底大排除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迅速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大起底大排除工作,要全面梳理风险隐患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全面排查人、车、路、企等各个环节,切实把各类突出隐患排查在先,把各种重大风险化解在前,确保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有序,推动常态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三)压实治超责任。武定县、元谋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紧压实相关部门治超主体责任,形成由政府统一主导,部门联合联动的治超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县政府重点督查督办内容,严格督促治超责任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细化明确各治超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治超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制度和机制;县相关部门要厘清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认真履职,切实抓好治超及非法营运整治,全面落实源头企业、过境超载超限车辆治理,车辆非法改装治理,机动车配件市场监督管理,路面联合执法,站点驻守,诚信惩戒等治超工作措施,不断加强科技投入,提升治理水平。

(四)严格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源头管控。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要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源头管控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原因,立即解决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管理计量不一的问题,严格高速路入口超限超载监管,切实履行好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管控主体职责。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武定县、元谋县公安交警部门、楚雄州交警支队永武高速交巡警大队要进一步强化对超限超载、超速、酒驾,面包车超员载客、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一超四罚”措施,针对面包车非法营运、超员载客和轻型货车“大吨小标”、严重超载、违法装载的问题,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强化联合执法措施,严厉打击辖区内各类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一是按照职责职能落实“一超四罚”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主体严格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二是深入开展货车交通安全治理,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机制,严防超限超载货车入境,出入高速公路。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货运场站、矿山、超长超高货物生产企业、重型货车行驶频繁的路段巡查力度,加强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查纠和警示提示,及时消除动态风险隐患;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和交通违法查处率,推动交通秩序持续好转,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货车超限超载常态长效治理,对辖区内所有重型货车行驶频繁的道路、超限超载、非法营运情况严重路段,24小时不间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严管高压态势,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六)全面强化对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元谋县、武定县要针对京昆高速过境路段非法载客、非法客运、超限超载突出的现象,建立以公安交警、高速公路交巡警、交通运政、路政等部门为主体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勤联动查处打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辖区京昆高速过境路段的收费站入口、出口、加油站、休息服务区的非法载客、非法客运、超限超载车辆开展定期、不定期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严管高压态势,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七)全面整治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和机动车配件经营市场。武定县、元谋县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县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保等相关部门全面整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等违法经营行为,全面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配件经营市场监督管理;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对无证照维修点的清查、清理行动,全面打击或取缔无证经营维修、经营范围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违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清理整治机动车配件经营门市违法经营行为,全面规范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维修秩序和机动车配件经营市场秩序。

(八)强化机动车及驾驶员源头管理。元谋县、武定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准入关、注期登记关、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及驾驶人驾驶证状态审验关,常态化开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隐患“清零”工作,严查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超速行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坚决杜绝不合格机动车和驾驶人上路行驶。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组织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进行整治,强化机动车检验和登记注册源头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车辆流入道路运输市场。

(九)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元谋县、武定县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驾驶培训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切实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提升驾驶人对车辆安全性能重要性的认识,及时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要通过多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特别是要针对京昆高速公路元谋段“9·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专题“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有效提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

楚雄州人民政府京昆高速公路元谋段

“9·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组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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