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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昆高速公路“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日期:2021年10月21日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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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0日,京昆高速公路楚雄州武定县境内发生一起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7日后死亡,1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书记杨斌、州长迟中华、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徐云等领导同志先后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确保全州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9月12日,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州民政局、武定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京昆高速公路武定县境内“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云A8JXXL号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丰田牌GTM7XXXLPCE,核定载人数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5人。该车2018年8月30日出厂,由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担保,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张峰社区居委会代某某贷款14.98万元购买该车,挂靠在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2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登记所有人为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某某驾驶并向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每月缴纳购车贷款及管理费。2018年11月12日,代某某与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合同,由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该车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纳入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管理,2018年11月12日,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代某某与云南悦途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签订“途途行”网约车司机服务合作协议,代某某驾驶该车使用云南悦途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途途行”出行服务平台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业务。2019年1月2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车辆检验合格至2020年10月云A(01),登记所有人为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1日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请办理了云A8JXXL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类别:J-客运(出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注册平台:云南出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1日,但该车一直未在“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开展营运。2019年10月,代某某将该车以8.2万元卖给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4日,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该车租赁给李某某驾驶,事故发生时,云A8JXXL号小型轿车未在“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营运。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责任险、驾乘人员险,其中购买驾乘人员险每座位5万元),保险终止日期为2020年12月5日。

经调查,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投保承运人保险。将该车租赁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李某某驾驶,该车未在网约车平台进行营运,事故发生时为非法营运。

(2)冀T91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万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于2017年04月26日注册登记,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驾驶室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车辆检验合格至2021年4月30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驾乘人员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冀TX71XX挂号驹玉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万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于2017年4月27日注册登记,核定载质量33900kg,车辆检验合格至2021年4月30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万元)。上述主车、挂车实际所有人为杨某某(枣强县城关镇小桃园村人),均挂靠在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万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云A8JXXL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某,男,56岁,汉族,持53232819640608X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10426XXXX,初次领证日期为2001年9月20日,审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日。住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平田乡班果村委会大班果村XX号。驾驶A8JXXL号小型轿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该车驾驶人李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具备道路客运资质,李某某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进行揽客,事故发生时为非法营运。

(2)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王某某,男,56岁,汉族,持13302319640922XXXX号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131100000XXX,初次领证日期为1983年10月10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0日。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利广小区物丰胡同X号。驾驶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未受伤。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734K4M,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公司主要管控人武某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时间2018年6月4日,登记机构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人民东路XXX号。经营范围:网约车经营服务,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装饰,信息技术服务,网络科技产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2.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水路X号AX栋XXX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时间2018年7月6日,经营范围:软件信息技术咨询,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网络预约车服务。公司开发了“云南出行”软件,由公司合伙人胡某成立的云南一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018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2020年8月14日,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因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被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处以1000元罚款。

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将云A8JXXL号汽车纳入“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营运。2019年1月25日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车的《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1日,但由于“云南出行”在昆明未开通同城业务,该车未在“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开展营运。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0日,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两次在云南信息报登报声明未授权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云南出行”的线下运营公司及参加“云南出行”平台的任何业务。

经调查,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1)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道路运输企业未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和管理,致使云A8JXXL号车驾驶人李某某出现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得不到提醒和监管。(2)未落实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管理手册》规定需对驾驶人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经查云南安行公司培训记录,无李金平参加岗前培训记录和安全例会记录,且公司从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一直仅6人参加培训,而事故发生后调取公司的车辆登记表发现公司所属车辆19辆,驾驶人16人。(3)未督促云A8JXXL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致其无道路客运资质,非法组客从事非法营运。(4)未按照《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保乘客意外伤害险。

经调查,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管理职责。2019年1月25日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请办理了云A8JXXL号小型轿车《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车一直未在“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开展营运,致云A8JXXL号小型轿车非法组客从事非法营运。

经调查,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云A8JXXL号小型轿车监管不到位。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2019年1月25日办理了云A8JXXL号小型轿车《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车一直未在“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开展营运,致云A8JXXL号小型轿车非法组客从事非法营运。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10日凌晨,李某某驾驶云A8JXXL号小型轿车通过电话预约到陈某某、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由昆明长水机场驶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3时41分,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K2629+177.5M路段时,所驾车辆车头部与同向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陈某某、桑某某三人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送武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云A8JXXL号及冀TXXXX挂号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9月10日3时50分,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值班室接赵某某报警称:在永武高速公路武定至元谋K2629公里处有一辆小车追尾大货车,有人困在车内有人受伤,请求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立即指令大队武定道路中队民警赶往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同时大队带班领导刘刚带领事故民警赶往现场增援处置,并通知武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定县人民医院等单位赶赴现场救援。4时25分许民警到达现场,经初步了解,事故已造成3人现场死亡,另外有2人受伤,刘刚副大队长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组织民警会同赶到现场的武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定县人民医院等部门救援人员全力救助伤员,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对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支队长汇报了事故情况,同时向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州委信息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带领支队事故科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州公安局党委委员、支队长及州应急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理及善后处置工作。9月11日,州交警支队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9·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专案组,由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任组长,支队事故处理科科长、永武交巡警大队大队长、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任副组长,有序开展京昆高速公路“9·10”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武定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武定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即印发《关于成立永武高速公路猫街段“9·10”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医疗救助组、事故调查组、舆情引导组、信访维稳组、善后处置组、社会秩序维护组八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武定县委副书记、县长、副县长、公安局长及相关部门人员到武定县人民医院看望伤者。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领导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相继作出批示。州委书记杨斌批示:1.全力抢救伤员,细致做好善后工作;2.举一反三,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州委副书记、州长迟中华批示:武定县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加强心理疏导,积极稳妥开展善后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州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道路安全监管力度。各县市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压实属地责任,坚决遏制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省。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徐云批示:1.迅速组织抢救伤员;2.妥善处置事故现场;3.认真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专案组和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多方协调,小车保险公司垫付25万元、大车保险公司垫付12万元及小车驾驶人李某某家属垫付37645.29元共407645.29元,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代为转付李某花住院治疗费7万元,刘某某抢救费4万元;死者陈某某、桑某某及刘某某家属丧葬费各53257元。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9·10”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实际,武定县人民政府及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与州级相关职能部门就“9·10”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10月10日,经楚雄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同意垫付4名死者丧葬费及伤者抢救费252465.67元。

三、现场勘查和鉴定、认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京昆高速公路武定至永仁方向K2629+177.5M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武定狮山方向,西往永仁方山方向。事故路段为中央隔离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道路中央设有混凝土护栏隔离,道路两侧设有波形防护栏防护;现场道路由南向北依次为超车道、行车道及应急车道,宽分别为3.85m、3.85m及2.7m,行车道与超车道间划有白色虚线分隔,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划有白色实线分隔,超车道与中央隔离栏间划有白色实线分隔,间隔宽1.15m。事故路段为平直路段,小车限速120km/h,大车限速60km/h。

(二)车辆乘载情况

(1)云A8JXXL号小型轿车乘载情况:该车核定载客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人(含驾驶人),车上4名乘客均从昆明上车,目的地均为楚雄州元谋县。

(2)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乘载情况:该牵引车核定载人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含驾驶人),挂车核定载质量339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32000kg包装纸。

(三)事故车辆非法营运情况。

李某某未取得《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李金平用该车从事非法营运,跑车路线集中在昆明市及京昆高速元谋县地区。2020年9月9日,李某某接到朋友电话,一起到昆明机场接乘客到元谋县。

四、检验鉴定情况

(一)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鉴定: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云A8JXXL号小型轿车、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车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

云A8JXXL号小型轿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6.2条、6.4条、6.11条的相关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相关技术要求。(2)该车发生时制动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7.2.3条、7.2.8条、7.6条的相关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相关技术要求。(3)该车行驶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9.1条、9.3条的相关规定。(4)该车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8.1.1条的相关规定。(5)经分析,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6)经检查,该车未发生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6.2条、6.3条、6.4条、6.7条、6.11条的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相关技术要求。(2)该车发生时制动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7.1.1条、第7.2.3条7.2.4条、7.7条的规定及GB/T18344-2016中相关技术要求。(3)该车行驶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9.1条、9.3条的相关规定。(4)该车灯光信号装置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第8.1.1条的相关规定。(5)该车货厢后部反光信号标识被车载篷布覆盖,在灯光照射时不能清晰反光,不能完整体现其货厢后部轮廓,主要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中第8.2.4条、8.2.7条的相关规定,该车尾部反光信号标识不合格。(6)该车尾部下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与大梁连接处焊接厚度不足,致该装置在碰撞变形后整体脱落,故对追尾碰撞车辆无足够阻挡能力,主要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中第12.9.3条及GB11567-2017中第7.14条、7.3条的相关规定,该车后下防护装置不合格。(7)经分析,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8)经检查,该车未发生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2、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云A8JXXL号小型轿车、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车体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为:

(1)云A8JXXL号小型轿车车前保险杠后方车架、散热器、车前引擎盖、左前及右前翼子板、右前轮外侧胎壁及胎冠的刮擦痕,系与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底左侧纵梁末端、车底后部轮胎、左后尾灯、车后牌照号板、车身第三桥左侧车轮后挡泥板、车身第三桥左侧车轮外轮外侧胎壁相刮擦形成。

(2)云A8JXXL号小型轿车车前挡风玻璃左侧及右侧立柱、车顶前部、右前车门车窗框的刮擦痕,系与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货厢底板左后部及相应篷布相刮擦形成。

(3)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货厢底板左侧后部篷布绞盘后表面的碰擦痕,系与相应高度的软质物体(如人体)相碰擦形成。

(4)冀T91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检见新鲜、明显的碰撞痕迹。

(二)驾驶人血液中毒品成分及血醇含量检验情况

(1)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李某某血样进行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为:李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等常见毒品成份。

(2)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李某某血样进行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为:李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份。

(3)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民警对驾驶人王某某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0mg/100ml。

(三)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4名死者进行了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为:

1、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桑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3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7日后死亡,1人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六、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李某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2.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次要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管理手册》需对驾驶人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运营车辆GPS运行监控,未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和管理,未督促云A8JXXL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致其无道路客运资质,长期从事非法客运,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管理职责,2019年1月25日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请办理了云A8JXXL号小型轿车《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车一直未在“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开展营运,致云A8JXXL号小型轿车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经营活动。

3.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云A8JXXL号小型轿车监管不到位。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2019年1月25日办理了云A8JXXL号小型轿车《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车一直未在“云南出行”网约车平台开展营运,致云A8JXXL号小型轿车非法组客从事非法营运。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从事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云南驷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职责,建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已办理《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云A8JXXL号小型轿车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

1.李某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7日后死亡,1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驾驶人李某某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持有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

2.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3.云南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斌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武定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公安、交通、网约车管理部门要深刻汲取“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网约车源头管理,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查隐患、堵漏洞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京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京昆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等重点路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结合工作重点,制定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辖区高速公路管控力度,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管控,安全巡逻检查、隐患排查,夜间、重点路段预警提示、临时警示和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预约出租汽车源头管理,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级公安交警、运政管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利用卡点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大对涉嫌非法运营车辆的查处,坚决打击非法运营行为。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群众安全出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危害的宣传,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两客一危”驾驶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危害知识宣传,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群众安全乘坐意识。

(五)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监管责任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切实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事故,努力实现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楚雄州人民政府京昆高速公路“9·10”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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