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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19-0718024
  • 公开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04日
  • 文号:
  • 主题词:

(楚安监字〔2018〕28号)

民革楚雄州委:

你们在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州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职业健康防护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民革楚雄州委多年来对全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你们的提案交由我局办理后,州安监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开会研究,指定领导和专人负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了州卫计委、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建议。你们这次《关于加强我州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职业健康防护的提案》,案由清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块工作的确是我州职业健康工作的短板。针对案由提出的四条建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是我州今后抓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良方。我们把近年来所开展的职业健康工作,以及在充分考虑你们四条建议的基础上如何做好今后工作向民革楚雄州委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经过2011.12.31、2016.7.2、2017.11.4三次修正,职责职能从劳动部门划转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划转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又划转卫生部门。按照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及云编办[2013]104号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楚雄州卫生局、楚雄州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移交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通知》(楚卫发[2014]14号),从2015年3月起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全州10县市于2016年2月全部完成移交,都是只移交职责职能,没有增加编制和人员。自从职责职能移交以来我们积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将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安全生产整体工作中,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落实”,有效保障监管职责的落实。一是完全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各县市均设立了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督促县市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督促有职业危害的企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州局党组会、局务会多次研究职业健康工作,局领导对全年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二是提高执法能力。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开展专业知识和执法实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每年组织参加省安监局职业健康执法培训。三是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做到“执法检查、宣教培训、隐患治理、达标创建、考核评比”一体化。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一是打好石棉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攻坚战。二是继续巩固和深化水泥生产和石材加工两个行业的粉尘治理成果。三是组织开展陶瓷制造与耐火材料生产粉尘危害检测,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四是组织开展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五是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三)继续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从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督促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目前全州共申报备案企业908户,申报率达到95.2%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示设置率达到90%以上,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接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二是十县市共培育20户先进典型,利用典型引领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逐步达标。三是注重强化“三个结合”,坚持做到基础建设活动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相结合、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相结合、与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以目标考核促进县市政府重视和推动基础建设工作,以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基础建设活动要求。四是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因数检测及现状评价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安监部门主要通过监督核查、专项监督检查等措施强化后续监管。五是强化企业基础台账建设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商贸行业所有企业纳入了职业卫生基础台账建设范围,要求企业必须完成基础台账建设工作,并加强了对企业基础台账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六是督促职业危害严重企业开展职业卫生体检。2017年219户企业对员工开展了职业卫生体检,检出疑似职业病460人,其他企业正在积极联系开展中。

(四)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一是进一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2017年州、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均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分解和落实执法任务。县市安监局检查企业达到100%,州安监局加强对60户重点企业的检查,州县市安监局2018年上半年对18户企业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进行行政处罚11万元;二是依托政府购买技术服务,邀请专家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1+3+5”长效机制3种检查方式的要求,省、州安全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云南尚高公司和云南华晨公司两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对20户、60户共计80户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治理技术服务。三是强化专项执法,根据专项治理情况确定专项监督执法的重点、范围和对象。四是强化重点执法,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开展暗查暗访。

(五)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宣教培训

一是组织做好第四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健康咨询、警示教育等多种活动,形成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大声势。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及微博、微信、微门户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三是指导和规范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特别是指导做好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2017年上述三类人员持证率分别达95%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州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危害因素多。矿山、化工、冶金、建筑、建材、石油、电力、医药、有色等行业广泛存在职业病危害,粉尘、噪声、高温、振动、一氧化碳、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大量存在。二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职业病患者数量大。我州于2006年开通职业病网络报告系统,截至2017年底,全州累计报告职业病1055例,其中,尘肺病980例,占92.9%,慢性职业中毒66例,占6.3%。职业病主要为尘肺病,其次为职业中毒,职业病高发人群主要是中小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三是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特别是一些民营中小微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在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防治能力不足,职业卫生技术保障水平不高。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面,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不健全。截至2017年底,全州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3家,仅有3家能独立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其余10家需在州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才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县、市覆盖率为90%(缺姚安)。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职业病鉴定机构1家,职业病仲裁机构1个。一些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不全,部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不规范,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从业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五是由于我州经济基础较薄弱,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17年底涉及职业危害严重和较重的各类企业954户,在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企业908户,申报率为95.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现状评价还有差距。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219家,实检33502人,检出疑似职业病460人、职业禁忌证313人。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企业更少,导致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面不完全。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压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按照民革楚雄州委的建议我们提出下步工作思路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

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安排部署,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做到执法检查、宣教培训、隐患治理、达标创建、考核评比一体化,把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同步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监察合力。积极与卫计委、人社局、总工会等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畅通部门间信息渠道,完善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大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力度。以宣传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认真抓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增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防范意识,全面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技能和意识。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四)督促建设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审查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五)坚决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完善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职业健康投入力度,治理职业危害。公示职业健康危害点,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要符合职业健康的基本要求,符合工业设计卫生标准,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要按照不使用有毒有害等物质,使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的原则选择生产原料。产生有毒有害粉尘、气体、液体和辐射等职业危害较严重的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要密闭化、管道化,采取工程控制、隔离等措施,坚持全面通风、局部通风,降低有害物质的浓度,加强个人防护等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六)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监察。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就是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将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一样严格对待,严格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和职业危害事故。重点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落实防治职业病主体责任和各项管理措施、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职业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七)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巩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等职业病高危行业的专项治理行动,督促各相关企业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设备,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制。

联系人:仲国良 电话:339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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