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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19-0718025
  • 公开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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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劳工风险的提案,己交我局牵头办理,经与协办单位州人社局、州国税局、州财政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州领导倡导组织各行业分类进行企业的劳工风险的法律培训、生产安全的规范管理操作培训”意见的答复

(一)加强对企业和劳工之间纠纷调解,消除社会矛盾隐患

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健全,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州人社局为了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我们坚持以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加强了源头治理,完善了政策措施,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开展了企业劳动争议预防示范工作。2013年以来全州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在国有、非国有企业先后开展了三批劳动争议预防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二是规范调解工作。主要从规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等方面着手,并在调解场所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三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举办了各级专兼职仲裁员和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调解员业务培训,共有165人次参加培训学习。全州共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50个,其中国有企业18个,民营企业23个,商会9个。全州103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已基本做到了组织体系覆盖到位、规章制度建立到位。2018年一季度,各基层调解组织共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7件,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37件,涉案金额达84.77万元,调解率达100%。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预防示范点的建设使预防排查和调解劳动关系纠纷,维护基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不断地发挥和释放。

下一步,一是加强对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各类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用人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最大化减小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示范企业的带头示范作用,继续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到调解工作制度、调解业务规范、调解工作范围、调解工作经费的“五个落实”,为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三是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并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并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抓紧抓好落实。四是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五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调解协议仲裁确认、下发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等方式,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二)生产安全的规范管理操作培训工作

全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把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作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来抓,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来进行监管。一是积极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实行厂部(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由企业定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二是涉及高危行业的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经营管理和特种作业操作,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目前,全州有培训机构5户,考试机构1户,核查发证在州安监局,每年培训“三项岗位人员”10000人左右。三是对非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经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由培训机构发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自行培训,无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四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召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座谈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连续17年每年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公共场所”、“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已经运行30多年,企业可以通过州安监局网站或“0878-3395926”电话联系查询培训机构和考试考核发证机构。

二、关于“对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设备的改造升级给予企业当年在当地缴纳的税费实际金额百分之五十给予支持”意见的答复

(一)州国税局的答复

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发展,促进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国家出合了一系的减税降费措施。州国税局高度重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全州各级国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一系列増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优惠政策。

1、国家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为推动减税降负,促进税收优惠横向广覆盖,国家出台了立体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从规模上看,税收惠及小微企业和中大型企业。从行业看,税收政策惠及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从区域看,税收政策鼓励西部落后地区发展,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群体看,税收优惠助力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幸福产业”,关注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从调节作用看,税收减免支持了公益性捐赠及环保节能设备购入,促进了环境保护,鼓励了绿色发展。为帮助企业发展增加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其“爬坡过坎”;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发展壮大时期设备更新较快,可通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行产业的升级和设备的改造和研发,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2、楚雄州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2016年全州共有93265户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减免税额111578.36万元。其中:91046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免90135.54万元,204户享受改善民生政策优惠减免税额7515.57万元,17户节能环保免税额214.43万元;2016年全州共有2362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所得税额10924.52万元。其中:2136户小微企业免税469.98万元,4户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127.11万元,22户西部大开发企业减免税额5743.3万元,2户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免税额0.51万元。

2017年全州共有153368户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减免税额173205.67万元。其中:109908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免118700万元,6410户享受改善民生政策优惠减免税额13555万元,314户节能环保减免税额2614.29万元;2017年全州共有2718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所得税额17377.72万元。其中:2496户小微企业免税927.76万元,5户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121.90万元、19户西部大开发企业减免税额5684.47万元。

3、楚雄州国税局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的措施

一是统筹抓好政策学习宣传。在国家政策发布后及时发出通知,要求系统全体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认识优惠政策对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要意义。同时对全州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展开摸底调查,明确政策受惠对象,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措施,确保优恵政策受惠对象的知晓面达100%。

二是抓住政策落实关鍵点。认真对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准确把握政策惠及的对象、范围、申请流程和需要报送的资料等,增强政策确定性,减少纳税人操作难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三是简化办理程序出实招。我局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同城通办,加强国地税合作,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制度,让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从企业转型升级来看,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行产业的升级和设备的改造和研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该项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2017年至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这项政策能够帮助企业在研发投入转型升级方面大大减少成本,切切实实的减少企业负担。对此,楚雄国税积极行动,向全州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宣传。

从税收立法体制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高度集中在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省以下税务机关只有贯彻和执行的职责。当然,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将会积极向上级汇报和反映。

(二)州财政局的答复

近年来,各级财政虽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大力支持产业及企业发展,但并未实施“对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设备的改造升级给予企业当年在当地缴纳的税费实际金额百分之五十给予支持”的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中“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等规定,结合我州近几年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州、县市可用财力十分有限的实际情况,近期内由州、县市制定实施该项优惠政策暂不具备条件。今后,我州将通过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严格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一如既往,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财政扶持产业和企业发展政策,努力为全州产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金支持。

主办单位: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办单位: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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