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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八项配套制度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19-0719007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八项配套制度
  •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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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我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具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 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 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统计资料;

6.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 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七)利用信息公开栏、门户网站、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九)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向我局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口头提出也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指定的代理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楚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根据申请人的不同需要,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 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 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我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我局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我局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七)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四)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7.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应当利用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六、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是指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审核后确定是否发布。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 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 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六)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八)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九)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

八、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严肃追究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五)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的;

6.公开内容不属实的;

7.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8. 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9. 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0.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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