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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信息公开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19-0726003
  • 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市“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信息公开
  •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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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于公开。

 

 

                                                                                           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

 

楚雄市“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20日,楚雄市辖区楚南一级公路与福源村交叉路口(G320线K2962+900m处)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交运局、州总工会、州民政局、州交警支队和楚雄市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楚雄市“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事故调查邀请州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20日,当事人蒋彪驾驶云G0B128号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内载27950kg的袋装石粉)沿楚南一级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上午8时30分许,蒋彪驾车以66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至国道K2962+900m(楚南一级公路与福源村路口)时,遇当事人刘自华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后载李保珍、李瑞龙)由福源村道路由南向北横过楚南路口过程中发生相撞,造成刘自华、李保珍、李瑞龙3人经楚雄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工作情况

2018年5月20日8时33分,楚雄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即指令楚雄市公安局东瓜派出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处置。8时50分,楚雄市公安局东瓜镇派出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经楚雄州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现场救治,确认2人已死亡,1人在急救车上抢救无效后死亡。

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爱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晓东,东瓜镇党委书记、镇长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带领桃源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死者家属开展劝导工作。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后,支队党委书记、副支队长马爱军接报后迅速带领支队事故处理科民警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向州委信息室、州政府应急办、州公安局、州安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

事故发生后,楚雄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了《楚雄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副市长胡晓东带领东瓜镇党委政府领导在现场指挥处置。市公安局副局长聂宗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苏辉负责现场勘查和善后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5.20”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舆论引导组4个工作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为云G0B128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蒋彪,登记住所:红河州弥勒市西一镇麦冲村。车辆厂牌型号:东风牌EQ3030GF1,注册日期:2014年10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3310kg,整备质量:2130kg,核定载质量985kg。核定载人数: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富民营销服务部,保险期限自2017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8年10月10日24时止。机动车状态:正常,五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

2、另一肇事车辆为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刘自华,经鉴定该车为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该车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家属未提供车辆合法来历凭证。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蒋彪,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个人信息“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4月28日,有效期限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8日;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驯龙镇双茂村3组;事故发生时蒋彪驾驶云A0K6D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近三年的五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驾驶人状态:正常。

2、刘自华,男,汉族,1957年1月2日生,家住楚雄市东瓜镇桃园村委会迤陆河村民小组36号;经查询,未查询到个人信息,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320线K2962+900m楚南一级公路与福源村交叉路口,国道G320线楚南一级公路为东西走向的双向六车道道路,东至楚雄市苍岭镇方向,西至南华县方向,事故路段以东苍岭往南华方向为直线下坡,平均坡度约为1.75%,该路段设有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道路中央有绿化带、波形护栏隔离,隔离护栏内设有禁止逆行、前方100m掉头交通标志牌,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福源村与之交叉道路为南北走向的混合式乡村道路,北至楚南路,南至福源村,路面为干燥的水泥路面;事故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无交通监控设备。事故现场云G0B128号轻型自卸货车停放于路口内、车辆轻微受损,左前轮下压有一辆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身变形损坏。事故现场留有云G0B128号车左前轮制动印长30.2米,由东向西延伸止于左前轮下;左后轮双轮制动印长37.8米,由东向西延伸止于左后轮下;右后轮双轮制动印长41.25米,由东向西延伸止于右后轮下;在该叉口东口往西的车道内见一面积为2.3米×0.3米的侧滑印,由东向西延伸,系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撞击时前轮与地面形成;在侧滑印西侧见一面积为40米×51.8米的挫划痕,系三轮车在撞击向西推移过程中底盘及双后轮与地面形成。

(四)肇事车辆乘载情况及出行目的

2018年5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蒋彪驾驶自用车云G0B128号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内载27950 kg袋装石粉(核定载质量985kg)从昆明市富民县载袋装石粉到楚雄市云天化化肥厂卸货途中。

2018年5月20日8时许,刘自华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货箱载李保珍、李瑞龙去云天化水泥厂接李保珍后返回楚雄市东瓜镇桃园村委会迤陆河村民小组途中。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蒋彪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上路行驶,且超过道路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刘自华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通过道路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蒋彪违反规定超载、超速驾驶机动车;刘自华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培训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违反规定载人;事故路段交通安全监控设备缺失,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属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当事人蒋彪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道路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2、当事人刘自华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规定载人,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蒋彪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刘自华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保珍、李瑞龙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当事人蒋彪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3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当事人刘自华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规定载人,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但其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建议不再追究其违法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楚雄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结合楚南一级公路特点,制定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严查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加强路面管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楚雄路政支队、楚雄北绕城公路有限公司要加大对楚南一级公路路面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厉打击违法驾驶、违法载人等行为。

(三)加强隐患路段的安全提示。相关部门要针对天气变化对道路通行状况的影响,加强对恶劣气象条件下道路安全巡逻检查、隐患排查,做好夜间、重点路段预警提示、临时警示和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四)加强楚南一级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州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楚雄北绕城公路有限公司完善道路交通安防设施,增设科技管控项目,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道路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群众安全出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驾驶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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