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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 共33页)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0-0225004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 共33页)
  •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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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查阅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2.(查阅有关资料)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3.(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重点事项

2

对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2%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人;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重点事项

3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5%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4.(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一般事项

4

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5%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一般事项

5

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斜街,并定期组织演练。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20%

1次/年

现场检查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伍。

重点事项

6

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斜街,并定期组织演练。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2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半年演练一次;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一般事项

7

对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斜街,并定期组织演练。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20%

1次/年

现场检查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9.(针对矿山企业)是否按期对有关负责人、救援管理人员、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进行培训。

一般事项

8

对安全警示设施设置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楚雄州辖区范围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数据库中生产经营单位数2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一般事项

9

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州内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 、AQ 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 、AQ 8003-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AQ8006-2010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70%

1次/年

双随机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

2.内部管理情况;

3.项目开展情况

一般事项

10

对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非煤地下矿山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2013.1-2008)

全州非煤地下矿山总数的20%

1次/年

现场检查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现场反“三违”、领导带班、安全出口、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

重点事项

11

对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非煤露天矿山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

全州非煤露天矿山总数的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重点事项

12

对尾矿库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尾矿库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

全州尾矿库总数的20%

1次/年

现场检查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排洪、排渗设施情况、在线监测系统运行,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库区周边安全,尾矿回采及外来外来排弃物入库情况)。

重点事项

13

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单位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总数的50%

1次/年

现场检查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探矿或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执行情况,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硫化氢防护,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放射源的领取、运输、使用和防护, 储油罐安全管理)。

一般事项

14

对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地质勘探作业单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

地质勘探钻探坑探作业单位总数的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相关证照情况(探矿证、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钻探坑探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2.地质勘探项目勘    查设计、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审批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钻探机场安全性,活动工作台安装升降,机场用电、防火防雷制度执行。坑探凿岩、爆破、通风、出渣、顶板管理、支护、防排水等)。

一般事项

15

对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采掘施工作业单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2013.1-20)

采掘施工作业单位总数的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情况(现场反“三违”、领导带班、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管理、探放水制度水害隐患治理、爆破作业、防排水制度落实情况)。

一般事项

16

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冶金、有色企业(含金属冶炼企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2%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金属冶炼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冶金有色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其他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相关企业是否按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或《有色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工作;

4.是否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

5.是否依据《指导手册》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登记建档,实施有效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管控;

6.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

7.相关企业是否将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环节作为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重点,实施风险等级管控,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8.相关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是否把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作为重点,贯穿标准化建设各环节,强化涉及较大危险因素的自评、考评监督检查,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格落实;

9.相关企业是否将《指导手册》相关内容作为宣传教育培训的重点,企业是否认真开展覆盖车间、班组、岗位的内部专题培训,促使全员都能、都会进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掌握防范措施。

重点事项

17

对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建材企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    爆导则》(GB/T17919-200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2%

1次/年

现场检查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对岗位风险的认识;

3.是否制定并严格清库清堵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实行审批管理;清库用安全绳、照明、通风、检测、救援三脚架配备情况;

4.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5.煤粉制备系统防火防  爆措施;

6.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粉尘清扫情况;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一般事项

18

对机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机械企业

《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患;《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    爆导则》(GB/T17919-200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2%

1次/年

现场检查

1.建立较大危险因素台账;有限空间进出口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对危险作业进行辨识。

2.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对岗位风险的认识;特种作业人员对岗位风险的认识。

3.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连锁保护装置;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

4.是否有防雷设计、有防雷检测报告;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5.检修方案制定情况;是否落实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粉尘清扫情况;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一般事项

19

对轻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轻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冷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

1次/年

现场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3.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4.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应高于地面0.6米。

6.白酒储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7.造纸企业液氯使制度建立、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

8.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9.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    爆落实情况。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2.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3.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4.检查涉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单独设置,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50m;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门外应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制冷运行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一般事项

20

对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商贸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酒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2%

1次/年

现场检查

1.人员密集场所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2.消防通道畅通、标志设置、防火措施落实等情况;

3.生产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情况;

4.仓储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粉尘清扫情况。

一般事项

21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1.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2.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3.发包或出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4.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证情况。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重点事项

22

对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2.安全设备的依法管理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情况。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重点事项

23

对化工和危化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1.安全设备的依法管理情况;

2.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情况;

3.依法管理工艺情况。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重点事项

24

对化工和危化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管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情况;

2.危险化学品依法依规储存情况。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重点事项

25

对管道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管道企业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1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管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办理情况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一般事项

26

对管道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管道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5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3.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一般事项

27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检查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  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重点事项

28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情况检查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  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和生产情况;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和警示标志情况;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经营情况。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重点事项

29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安全许可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30%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重点事项

3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1%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一般事项

31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检查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1%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一般事项

3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1%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所规定的相关情形等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一般事项

33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全州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1%

1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

国家、省、州、县四级每一年度双随机对象不得重复。

一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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