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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19年行政处罚公开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0-0225006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2019年行政处罚公开
  •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25日
  • 文号:
  • 主题词: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泓瑞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6月21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1号、(楚)应急罚〔2019〕1号、(楚)应急结〔2019〕1号

违法事实

建设危险化学品氯化亚汞生产项目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6500元(壹万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吕合镇侨乡加油站

执法人员

范文光、刘晓明

时间

2019年8月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2号、(楚)应急罚〔2019〕2号、(楚)应急结〔2019〕2号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开发区合家欢超市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8月26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5号、(楚)应急罚〔2019〕5号、(楚)应急结〔2019〕5号

违法事实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开发区雲胜杰超市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8月26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6号、(楚)应急罚〔2019〕6号、(楚)应急结〔2019〕6号

违法事实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开发区车坪屯恒源超市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8月27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7号、(楚)应急罚〔2019〕7号、(楚)应急结〔2019〕7号

违法事实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开发区家六福超市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8月26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8号、(楚)应急罚〔2019〕8号、(楚)应急结〔2019〕8号

违法事实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0000元(贰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吕合镇永琼商店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8月27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9号、(楚)应急罚〔2019〕9号、(楚)应急结〔2019〕9号

违法事实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4000元(贰万肆仟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禄丰县广通镇旧庄长风页岩砖厂

执法人员

刘晓明、范文光

时间

2019年9月1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13号、(楚)应急罚〔2019〕13号、(楚)应急结〔2019〕13号

违法事实

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武定县高桥页岩砖厂

执法人员

周守其、刘晓明

时间

2019年9月2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15号、(楚)应急罚〔2019〕15号、(楚)应急结〔2019〕15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武定县众鑫经贸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

周守其、刘晓明

时间

2019年9月2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16号、(楚)应急罚〔2019〕16号、(楚)应急结〔2019〕16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禄丰县金山化工厂

执法人员

刘晓明、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19号、(楚)应急罚〔2019〕19号、(楚)应急结〔2019〕19号

违法事实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禄丰喜尧水渣磨粉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

刘晓明、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20号、(楚)应急罚〔2019〕20号、(楚)应急结〔2019〕20号

违法事实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

刘晓明、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15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25号、(楚)应急罚〔2019〕25号、(楚)应急结〔2019〕25号

违法事实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永仁县嘉涔废渣综合利用厂

执法人员

刘晓明、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26号、(楚)应急罚〔2019〕26号、(楚)应急结〔2019〕26号

违法事实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禄丰金德红砖制品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27号、(楚)应急罚〔2019〕27号、(楚)应急结〔2019〕27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禄丰金山镇何家采石场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10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28号、(楚)应急罚〔2019〕28号、(楚)应急结〔2019〕28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禄丰县腰站鲁家村石灰厂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29号、(楚)应急罚〔2019〕29号、(楚)应急结〔2019〕29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禄丰县金山镇好运来砖厂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30号、(楚)应急罚〔2019〕30号、(楚)应急结〔2019〕30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元谋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32号、(楚)应急罚〔2019〕32号、(楚)应急结〔2019〕32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牟定县宇航种养殖有限公司(牟定县河节冲砂石料场)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17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34号、(楚)应急罚〔2019〕34号、(楚)应急结〔2019〕34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牟定县东烨生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牟定县共和镇艾小河

寺山顶砂场)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18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35号、(楚)应急罚〔2019〕35号、(楚)应急结〔2019〕35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姚安县光禄镇旧城张家组砂场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23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36号、(楚)应急罚〔2019〕36号、(楚)应急结〔2019〕36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25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39号、(楚)应急罚〔2019〕39号、(楚)应急结〔2019〕39号

违法事实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采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永仁猛虎相东加油站

执法人员

周守其、王兴安

时间

2019年10月23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41号、(楚)应急罚〔2019〕41号、(楚)应急结〔2019〕41号

违法事实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大姚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10月25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39号、(楚)应急罚〔2019〕39号、(楚)应急结〔2019〕39号

违法事实

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大姚县赵家店福海加油站

执法人员

李庆文、邬斌斌

时间

2019年10月30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46号、(楚)应急罚〔2019〕46号、(楚)应急结〔2019〕46号

违法事实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灵官桥加油站

执法人员

左建华、刘晓明

时间

2019年11月6日

执法部门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应急立〔2019〕48号、(楚)应急罚〔2019〕48号、(楚)应急结〔2019〕48号

违法事实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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