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州安委会工作规则和州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州安委会、州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机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是州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第二条 州安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州安委会主任由州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州长、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领导为州级领导的,由其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担任)。州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由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由州安委会主任或分管州安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州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
第三条 州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州安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州安委会办公室工作细则中明确。州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州安委会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不代替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分析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四)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代表州政府开展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检查和巡查;
(六)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约谈,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市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楚企业、州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企业的约谈由县安委会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督促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措施;
(八)指导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州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州安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州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州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州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纪要。
第八条 州安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和出席会议人员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州安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州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州安委会报告。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条 州安委会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科级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州安委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挂牌督办、督查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州安委会文件由州安委会办公室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州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州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或按具体工作要求向州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抄送州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委会办公室)是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州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州安委会日常工作。州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
第二条 州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州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州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州安委会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州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承办州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检查、巡查、考核、约谈等工作;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七)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八)指导协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九)提请州政府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工作;督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州委、州政府、州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十)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州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
(十二)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州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四)承办州委、州政府和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建立完善会议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州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州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交州安委会审议事项。
(二)州安委会办公室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州委、州政府和州安委会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会议由州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情况报州安委会。必要时邀请州纪委州监委驻州应急局纪检监察组参加。
第四条 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协调某一领域或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会议由州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召集。
第五条 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省安会(办公室)、州委、州政府和州安委会的各项部署和决定,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每季度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州委、州政府和州安委会报告。
第六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典型事故教训、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七条 经报州安委会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第八条 州安委会办公室文件起草后,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州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州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及时调度掌握、综合分析各县市、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州安委会领导同志报告一次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