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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0-0507004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楚雄州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杜绝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全州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零”的态势,为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做出新的贡献。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楚雄州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努力保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零”的形势,以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为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按照省厅下达的任务指标淘汰关闭落后的小型非煤矿山;所有生产矿山建成“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建成10座“五化矿山”(各县市至少建成1座);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及堆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全部建成在线监测系统。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管控措施。督促各县市局、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据实制定和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安全。其中地下矿山复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坑口防控措施完善。所有有人员出入的坑(硐)口必须配备2台以上红外测温仪,并对所有入井(坑)人员开展体温检测。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具有过滤功能的防尘(毒)口罩,井下候罐室、人员休息室等场所应配齐配足消毒液等设施;二是重点人群防护到位。对去过或接触过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落实留观措施(对出现发热等症状及其接触人员坚决采取隔离措施),必须满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防控要求后才能上岗作业;三是重点部位防控措施有效。所有复产地下矿山必须确保机械通风系统健全完善,并能正常运行。凡井下主要巷道、硐室、作业点风速不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或国家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通风困难区域禁止人员进入。对不满足《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矿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楚安监字〔2017〕6号)要求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实施处罚。

(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落实落细。一是按照“总量压缩”的原则,督促各县市开展再排查再梳理,凡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与国家生态保护政策不相符的小型落后矿山,分别列出取缔关闭建议清单,报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确保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指标范围以内。州局将按照省厅下达的落后小型非煤矿山淘汰关闭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二是按照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下发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验收工作指导意见,参照实施非煤矿山转型升级验收工作;三是开展“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促未完成转型升级的非煤矿山企业限期完成,督促各县市组织转型升级工作验收。

(三)完善非煤矿山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厅2020年监管信息化建设规划、云南省非煤矿山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露天矿山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建设标准、创建模式、监控重点等,进一步补充完善非煤矿山、尾矿库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举措。对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应急〔2019〕36号)指出的7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完善防范化解措施。一是严把安全准入关,避免“先天不足”,督促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非煤矿山科强化源头管控,提高行政审批质量;二是突出地下矿山,强化地下矿山“六类典型事故”防范措施,制定防范化解地下矿山重大风险具体方案;三是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核心的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安全风险实现分级管控。

(五)持续开展采空区普查与治理和尾矿库专项整治。一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地下矿山企业深入开展采空区普查,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采空区技术档案。对经属地政府评估确认的采空区,按照“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管住当前”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普查结果对采空区进行针对性的治理。短期内难以治理的采空区采取密闭、设置警戒区域、派专人值守、禁止人畜进行等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采空区重大地质灾害;二是按照省厅下发《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关闭、注销一批证照过期且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和库容的尾矿库,实现“退库还林、退库还耕”。

(六)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一是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企业引领作用,督促各县市所有生产矿山全部建成“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并按照体系运行;二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作用,督促各县市所有生产矿山、在用尾矿库和选矿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工作,所有三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实现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为依托,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模式。

(七)切实抓好重点时段及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一是按照省、州党委、政府相关要求,督促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突出抓好春节、“两会”、国庆等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在重点时段适时派出检查组深入矿山企业开展督查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二是针对重点时段特点,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全方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全国全省全州“两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是突出做好汛期安全生产。所有运行尾矿库必须确保坝体、浸润线、干滩长度、调洪库容、尾矿排放、排洪系统等各项参数符合尾矿库汛期运行要求。长期停止运行和已闭库尾矿库,要落实专人巡查,防止因巡查不到位导致发生险情和事故。所有露天矿山消除“一面墙”开采,防滑坡防坍塌措施有效。所有地下矿山防山洪泥石流、防淹井措施有效,井下排水系统安全可靠;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应急物资准备充分,应急能力保障有力,应急值守尽职尽责。

(八)强化停产停建和基建期严重超设计期限矿山安全管理。督促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所有停产停建和基建期严重超设计期限矿山进行一次清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停产停建矿山报备制度。停产停建矿山需复产复建的,严格执行《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矿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楚安监字〔2017〕6号)规定,按照属地监管要求,由县市应急管理局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无正当理由基建期严重超设计期限矿山责令停止建设。

(九)持续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扫黑除恶和乱象整治工作。根据州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严格按照《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领域扫黑除恶治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楚应急〔2019〕31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领域扫黑除恶和乱象整治工作,以“打非治违”为抓手,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态机制,切实扫除非煤矿山领域黑恶势力,彻底排查整治非煤矿山领域存在的乱象,维护非煤矿山领域合法生产经营秩序。

(十)扎实开展非煤矿山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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