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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关于强化基层按生产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0-0730002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关于强化基层按生产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30日
  • 文号:楚安字【2020】4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楚雄州关于强化基层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楚雄州关于强化基层安全生产执法

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发〔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强化基层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安〔2019〕6号),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强化全州基层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依法监管,着力强化基础建设,着力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大力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支持和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到2020年,全面落实《意见》和《实施意见》明确的安全生产有关保障措施,形成全面覆盖、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及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强领导力量,充实州、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得到强化,监管执法效能明显增强;加强应急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一线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备到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着力强化依法监管

(三)完善监管执法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涉及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制定修订更加完善严格的地方标准。

(四)完善监管执法监督机构。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主体,严格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强化基础建设

(六)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到位。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领导和专门人员,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州、县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并按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要求,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七)部门监管机制建设到位。各级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草、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监管、广电、滇中引水等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八)各类开发区等功能区机构建设到位。落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区域内应急管理责任,明确负责应急管理的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人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九)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到位。加强州、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充实专业力量;加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救援力量,实现应急资源共享。矿山、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要督促其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四、着力强化基层执法能力

(十一)落实监管执法相关保障措施。各级要将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纳入行政执法系列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和不低于同级同类执法部门执法用车、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完善和落实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

(十二)落实监管执法人员配备要求。各县市要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总量、经济水平、企业规模和数量、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等需要,落实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配备承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人员15至30名。州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1名总工程师;乡镇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监管任务重的要增配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村(社区)应明确人员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履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十三)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制度。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要明确监督检查目标,规范监督检查流程,提高监督检查效能,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十四)严格监管执法人员标准。研究制定监管执法人员的招录条件,严格准入标准,逐步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十五)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新录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开展入职培训,要熟悉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所有监管执法人员原则上每3年要以专业知识和执法业务实训为主要内容轮训一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沟通,积极创造条件,依托、配合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对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开发区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培训取证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意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强力推进工作落实。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统一的编制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落细,大胆创新,做到机构人员配备满足监管执法工作要求。要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务求取得工作实效。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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