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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0-0921001
  • 公开目录:楚雄州应急管理局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9日
  • 文号:楚应急〔2020〕33号
  • 主题词: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各科室、政治部、应急指挥中心: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事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有关部署,有效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楚雄州应急管理部门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需求,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推进基层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通过深化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提升便民利企效能,有效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紧紧围绕社会公众关切,进一步强化依法公开意识,规范政务公开平台管理,积极探索全系统政务公开的新路径、新形式和新方法,深入推进基层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大主动公开、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公开实效,助力稳安全、护稳定、惠民生,将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打造成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特色品牌。

(三)工作要求

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过程中,基层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具体工作实际,对照该指引要求,细化补充完善标准目录,予以公开并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各县(区、市)及以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救灾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围绕9项一级公开事项进行编制,其中二级公开事项共42项。

四、公开流程规范

(一)主动公开流程

1.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在本单位发文用纸(或发文批办单)上设置公开属性一栏,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

2.对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发文前,应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先由其承担保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

3.拟以县(市、区)政府或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拟不予公开的,应说明法定依据。

4.对经批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在文件成文日期后标注“此件公开发布”,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对经批准属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在文件成文日期后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5.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制发单位将该公文通过部门网站对外公开,并可按规定将纸质文件移送至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二)政策解读流程

1.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2.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预期等重大政策性文件,要在发布前主动与同级宣传、网信等部门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积极引导舆论。

3.对提请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要做到应解读、尽解读。

4.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解读政策性文件应遵循传播规律,把握好“时度效”,多使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便于理解的语言。

5.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或分管负责人,承担政策性文件的公开解读、舆情回应等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本部门负责人、政策参与制定者、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队伍。

6.对拟主动公开且需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起草、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三)回应关切流程

1.全面监测收集。各单位要安排专(兼)人加强对主要网络媒体及传统媒体的日常监测。健全舆情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本单位与宣传、网信、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相关涉事单位舆情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多层次舆情收集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2.准确分析研判。加强科学研判,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借助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在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涉及重要民生事项的政策措施出台与实施前,预判舆情态势,提出解读回应预案。

3.妥善处置回应。一是主动有效回应。尤其对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工作,加强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及时化解误解和质疑。二是构建立体回应渠道。加强与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扩大回应信息传播范围。三是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第一时间发现、处置与发声。

4.强化督办协调。一是建立重大舆情报告机制。对舆情影响程度及后续发展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范围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回应处置建议。二是健全协同联动机制。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建立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原则进行协同处置。

(四)公众参与流程

1.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前,承办单位应提前通过政府网站、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开。认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制定和修改政策措施草案时对公众的合理化建议应予充分考虑。建立公众建言献策反馈机制,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1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完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本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对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拟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时,应报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定;无法确定的,报请有权确定的机关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无法确定的,应报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楚雄州应急管理部门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楚雄州应急管理部门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组织机构

1

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办公地址、网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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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微一端 □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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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领导信息

局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简历信息。

3

主要职责

单位职能职责。

4

内设机构

内设科室职能,联系电话。

5

下属单位

单位基本信息(办公地址、网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政策文件

1

法律法规

本地出台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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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门和地方规章

本地出台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3

其他政策文件

本地出台的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4

标准

本地出台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救灾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5

重大决策草案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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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应急救灾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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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要会议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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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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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1

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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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处罚

办理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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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强制

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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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1

隐患管理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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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急管理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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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名单管理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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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故通报

●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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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动态信息

●业务工作动态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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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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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灾管理

1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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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灾害信息员队伍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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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救助

1

灾情核定信息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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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救助审定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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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微一端 □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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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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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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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救助

5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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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物管理

1

捐赠款物信息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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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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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1

政务公开目录

政务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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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务公开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流程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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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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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

4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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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每年1月31日前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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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

财政资金信息

●预算、决算 ●“三公”经费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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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采购信息

本单位采购 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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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

重大工程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执行措施、责任分工、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附件:楚雄州应急管理部门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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