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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0-1201002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 文号:楚安办函〔2020〕46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安委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11月19日玉溪市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由于行车大梁和端梁连接处断裂,导致起升机构连同钢包坠落在连铸平台,钢水泼洒,造成4人灼烫致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就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附件1:《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州元旦、春节和“两 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函〔2020〕6号),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以高温熔体、煤(燃)气、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检维修、相关方作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十三五”和我州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奠定安全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重点排查8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炼铁厂符合特种设备监管目录的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4.钢铁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单的安全措施未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未按规定作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未规范隔断煤气;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未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8.未按要求淘汰《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

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明确的10项内容。

(二)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重点排查7项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天然气(煤气)熔炼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未设置防止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 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流量和温度监测及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联锁。

3.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定期更换;托架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6.与铸造流槽直接相连的固定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固定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紧急排放口的自动切断阀联锁;倾动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实现自动控流。

7.铸造流程未规范采用防止高温铝水大量泄漏的控制措施:引锭盘托架利用导轨导槽防倾覆,或设置水平、液位等传感器与铝水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联锁报警装置。

(三)全州在产的25户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排查6项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和消除的装置。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设置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和消除的装置。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严格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全州111户涉有限空间企业重点排查14项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 未健全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及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或及时更新。

3.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4.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 未对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含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培训教育培训合格或应持特种作业证而未持证即上岗作业。

6. 作业前未开展安全交底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再确认工作即开始作业。

7. 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8. 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擅自脱岗、职责不清或不具备履责能力。

9. 未制定科学有效应急方案、备齐应急物资和器材,未开展防盲目施救教育培训即开始作业。

10. 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不制止或停止作业。

11.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违法发包涉有限空间检维修或作业相关工程。

12. 未开展实战性质的应急救援演练或按“脚本”开展“演戏”式应急演练,未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总结、评估。

13. 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4. 其他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全州8户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排查5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人员在冷库内分类、包装蔬菜。

2.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

4.冷库、机房上方住人。

5.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未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未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3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2020年11月底至12月5日)。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安排部署元旦、春节和“两 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具体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等内容。各县、市安委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5日前报州安委办。

(二)排查治理(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20日)。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采取强化监管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工作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2018年以来全州开展的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研判岁末年初工贸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和问题隐患的规律特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治理,重点抓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有关企业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要求,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各县市和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和2月20日报州安委办。

(三)总结巩固(2021年3月20日前)。各县市和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前期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入总结分析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梳理总结。各县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总结于2021年3月20日前报州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由各县市安委办统筹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问效和督查督办,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安委办以及各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2020年12月5日前向州安委办报送本部门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联络员。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切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对工作部署执行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实施通报问责;对自检自查自改不认真、不配合执法检查或限期内未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隐患、未按期淘汰有关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严格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施上限行政处罚,并按程序报政府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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