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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1-0128002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 文号:楚安办字〔2021〕2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楚政通〔2020〕15号)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刻汲取临沧市临翔区“1·08”道路交通事故等典型事故教训,州安委办制定了《楚雄州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极大。为深刻汲取大理州大理市“8·03”交通事故、临沧市临翔区“1·08”道路交通事故等典型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变型拖拉机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和云南省农业厅、公安厅、安监局印发《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云农机﹝2017﹞8号)文件精神,巩固2017年以来全省全州开展的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深入推进全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进一步规范源头管理、强化技术检验、加大道路执法、实施市场引导,推进报废淘汰工作,构建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着力从根本上消除我州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主要措施和分工

(一)规范源头监督管理。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强化监管,从生产源头杜绝变型拖拉机进入市场。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农机监理在册管理档案为基础,结合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加强在册变拖信息比对,逐台核实机具在用状态,对正常在用、脱检脱保、超年限未注销或报废的造册分类管理。停止变型拖拉机转移和抵押登记。严格按照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予以强制注销的要求,结合县市实际制定报废淘汰退出计划,按季度编制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清零”时间表,压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有序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加强安全技术检验。按照《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变型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的通知》(云农机〔2018〕6号)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引导各检测机构做好“低速载货汽车”检测能力的扩项工作。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核验公安部门提供的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对检测结果合格,并且所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变型拖拉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对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的变拖,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通行运营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积极制定实施变型拖拉机道路限行禁行管理措施,健全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根据本地道路条件及实际通行需要等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科学划设变型拖拉机禁行区域、限制通行路段时段,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本地籍的从事农业生产运输的变型拖拉机由公安部门实施通行证管理,外地变型拖拉机禁止在本地城区和国、省干线公路行驶。对涉及变型拖拉机交通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深度调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强化道路联合执勤执法机制,强化对变型拖拉机和驾驶人员的监管。各级公安交警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变型拖拉机监管信息互通制度,探索建立变型拖拉机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实现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验、注销报废、协查、违法违规等信息实时有效互通互联,促进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变型拖拉机道路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在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特别是省际交界、国省干道及变型拖拉机通行多的路段,可依托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服务站等设立固定执法点,从严查处变型拖拉机无牌无证、非法拼改装、违法载人、超速超载、违反禁令标志、逾期未检验以及货车假冒套用拖拉机牌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处罚,并严格落实记分管理措施;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牌证注销后仍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加大对悬挂外省号牌变型拖拉机检查力度,发现假牌、套牌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牌证的,坚决予以收缴处罚;对强行闯卡或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对伪造、变造拖拉机牌证的,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公安局牵头,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积极稳妥报废淘汰。积极探索将楚雄州注册登记的变拖纳入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变型拖拉机淘汰报废工作,加强工作保障和经费支持,鼓励地方对州内注册登记提前1个年度以上报废的变拖累加补贴。积极引导社会报废车辆回收企业参与变型拖拉机报废回收。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变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7〕8号)相关要求,加强牌证管理,规范变型拖拉机注销。对办理注销业务无法收回牌证的,务必核实确认公告作废,确保实现辖区内变型拖拉机做到去向清、状态明。争取完成变型拖拉机2022年底存量减半,2025年前全部淘汰清零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从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底)。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原则,结合行业实际,全面细化责任措施,做到宣传教育到村到户到机手,实现正常在用、脱检脱保、超年限未注销或报废、办理注销业务未收回牌证的变型拖拉机造册分类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方案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高效顺畅,安全性能检测社会化工作全面推进,限行禁行和行业禁入科学有序施行,道路联合执法有力有效,淘汰报废工作稳妥规范推进,并不断总结梳理工作长效制度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措施要求,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责任部门: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阶段总结。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防范遏制变型拖拉机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具体工作措施,注重阶段分析总结,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宣传解读,落实过程督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细致做好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解读,防范化解风险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加强任务推进,定期通报行业领域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三)狠抓问题整改,严格跟踪问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分析研究本地、本行业领域有关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要求、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县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加强指导督促,视情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各县市安委办、州级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黎志勇,3123542(传真)、13769271312,电子邮箱:cxznjjls@126.com;余加兴,339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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