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排查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楚雄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日
楚雄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5号)要求,为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强化企业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严处重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持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COP15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异的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二、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提高矿山企业防灾抗灾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力促进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排查重点
本次大排查结合《楚雄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楚雄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楚雄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实施,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
1.矿权设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楼上楼”“矿中矿”现象;矿山生产系统是否存在相互贯通情形;
2.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生产系统是否存在先天缺陷;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备;
5.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安全培训记录、考试试卷等档案是否完备;
8.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真实可靠,符合企业生产实际。检测、检验报告书是否有效;
9.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是否归档保存;
10.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要求创建,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
11.是否制定防中毒窒息、防透水、防采空区坍塌、防坠罐跑车、防井下火灾、防尾矿库溃坝等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地下矿山
1.基础条件
(1)矿山是否存在超采矿许可证范围或超安全设施设计范围采矿行为;
(2)地下矿山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是否齐全;
(3)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
(4)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是否建成并有效运行。
2.安全出口
(1)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并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3)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措施
(1)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2)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不少于2台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3)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4)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5)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6)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场所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局扇是否有完善的漏电、接地、过流等保护装置;
(7)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8)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4.防范透水事故措施
(1)矿井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是否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摸清矿区废弃矿坑(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否满足规程和井下排水要求;
(4)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制定并落实防范水害制度,严格落实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的违规行为;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排水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防范采空区坍塌措施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地表陷落区域内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7)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8)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6.防范坠罐跑车事故措施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护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1)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防范井下火灾措施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存在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和仓库等设施是否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设;
(6)是否制定并落实地面、井下防火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7)生产矿井中是否还存在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输送带、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情况。
8.采掘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矿山企业是否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是否被开采或者毁坏;
(2)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是否超过设计规定;
(3)采空区是否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9.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情况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三)采掘施工单位
1.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具有与所从事的采掘施工作业相符的施工资质以及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在采掘施工场所建立完备的管理机构,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有与采掘施工作业相适应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采掘施工单位是否针对采掘施工项目特点配备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能针对性地指导项目部各工种施工作业;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4.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5.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格式与内容是否与国家要求相符;安全管理协议是否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是否杜绝了“生死合同”;
6.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7.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8.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从业人员逐一购买工伤保险等国家要求购买的保险产品;
9.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10.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以项目部挂靠的方式出让资质,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现象;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范围、套牌的外包作业单位或人员入场施工;
11.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不少于2台的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12.发包单位对外包作业施工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及时解除发包合同;
13.发包方是否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发包给采掘施工单位;
14.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基建矿山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以采代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0.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计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五)停产停建地下矿山
1.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
2.县(市)应急管理局是否及时将停产停建矿山情况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
3.县(市)应急管理局是否将停产矿山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品;
4.停产停建矿山是否存在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
5.停产停建矿山是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主要检查以下措施:所有不封闭井口应安排专人值守,需要入井从事维修作业的应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应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等;
6.停产停建矿山是否安排专人对矿山开展安全巡查。
(六)尾矿库
1.在用尾矿库运行情况
(1)是否落实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
(2)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是否按设计规范排放尾矿;
(4)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观测设施、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防汛的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
(5)是否落实防暴雨、防山洪的措施,应急物资器材是否充足;汛期前是否开展检查、维修和疏浚排洪设施,确保畅通;是否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有效清除排洪口周边杂物;
(6)上游式筑坝法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每级子坝堆筑完毕是否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是否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7)尾矿库企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
(8)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坝体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
2.停用尾矿库安全管理
(1)是否落实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
(2)停用尾矿库是否有具体明确的管理单位;
(3)停用尾矿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是否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是否已按规定开展闭库治理或办理闭库手续;
(5)实施闭库的尾矿库,尾矿库企业或管理单位是否按照《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县(市)级应急管理局是否按照“一库一档”要求建立本地区停用尾矿库安全管理台账;
(7)是否对已闭库尾矿库进行公告,并销号。
3.防范尾矿库溃坝措施
(1)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坝体稳定性分析;
(2)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3)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4)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5)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6)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7)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9)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4.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措施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七)中介服务机构
(1)是否存在出借、挂靠资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评价等情形;
(2)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验收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与矿山企业生产系统不符或与设计不符,提供虚假报告现象;
(3)承担矿山专用设备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存在出具的报告与被检测检验设备安全质量状况不相符甚至错误情况;
(4)设计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存在与矿山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设计规范等要求的情形;
(5)是否存在后续设计抹平前序设计和验收存在的问题,甚至以设计审查验收掩盖过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四、任务分工和排查方式
(一)任务分工
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是本次大排查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各生产环节、工艺流程采取拉网式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逐一登记、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整改措施,限时完成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明确监控措施,盯死看牢。
本次排查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自查自改情况逐一进行督导检查,专家负责查找问题和隐患,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梳理问题和隐患清单并据此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如下:
1.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检查的矿山企业:
本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生产(在建)非煤地下矿山和在用尾矿库。
2.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检查的矿山企业:
除省级、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以外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二)排查方式
1.企业自查
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必须100%开展自查自改,其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必须达100%。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对照大排查通知要求,突出重要设备的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采矿、掘进、运输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全覆盖检查。对排查发现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要逐项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纳入“两个清单”,动态更新。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下级企业自查结束后,派驻工作组,分系统、分专业对下级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落实情况。要帮助解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投入、设施设备等重大问题。
2.应急管理部门督导检查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排查内容,按照任务分工,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
五、实施步骤
本次大排查工作从3月底开始,至2021年12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底至4月10日)
各县(市)安委办要及时制定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知并督促辖区内各相关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持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治理行动。各县(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上报州安委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至5月10日)
5月10日前,各相关企业要对照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排查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要逐项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纳入“两个清单”,动态更新。及时将大排查情况,包括安排部署、排查内容、数量、责任人、采掘施工单位审核报告等情况及时报当地县(市)应急管理局,尾矿库排洪系统检测报告于5月30日前报当地县(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汇总后报送州应急管理局。省级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企业的自查报告、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重大隐患明细表、采掘施工单位审核报告、尾矿库排洪系统检测报告,在报州、县(市)应急管理局的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10日至6月30日)
自5月10日起,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对企业大排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州应急管理局对各县(市)大排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抽查部分企业;自5月30日前,各县(市)要做好迎接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组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准备。
(四)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为巩固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成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于10月份组织开展大排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各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整改、治理到位,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有效打击,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各县(市)要做好迎接省督导检查组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准备。
(五)全面总结阶段(12月1日至31日)
大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安委办要将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形成专题报告,于12月10日前上报州安委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安委会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确保大排查工作取得实质效果。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严禁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聚焦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导检查。大排查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聚焦矿山集中地区和重点矿山,聚焦尾矿库“头顶库”,开展安全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各级检查组要加强信息沟通联系,杜绝重复检查和重复执法。负有行政许可的监管部门要严把安全准入关,严禁以资料要件审核代替现场核查,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发挥应有的约束力。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把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关口。
(三)突出工作重点,落实防范措施。各县(市)安委会要突出抓好汛期安全生产,未雨绸缪,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地下矿山防淹井、尾矿库防溃坝等防汛措施,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严厉查处非煤矿山赶工期、抢进度,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等行为。督促企业严厉整治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培训不落实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难点问题,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专家会诊、树立标杆企业等方式解决。
(四)加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治。各县(市)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探索建立有效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运用“一岗双责”有力抓手,强化职责分工,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解决矿山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监管盲区等现实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及时发布暴雨、洪水、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
(五)畅通举报渠道,开展群防群治。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充分依靠和发动从业人员参与大排查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在大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进行通报,对先进典型与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州安委办举报电话:0878-3392286。
州安委办联系人:周守其,联系电话(传真):0878-3392286,电子邮箱:cxajkak@163.com。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附件1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 和尾矿库数量(座) |
已完成自查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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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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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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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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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 办单位 |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