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1〕27号),州应急局制定了《楚雄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1〕27号)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外包工程管理,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州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任务落实,强化企业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违规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范围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探矿工程、基建矿山、生产矿山、矿山闭坑等外包工程)。
三、整治重点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全面整治。
(一)发包单位将未取得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的工程违法发包的;
(二)发包单位将未编制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安全专篇、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工程或上述技术文本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违规发包的;
(三)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四)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五)发包单位未把承包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的,未定期对承包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情形的;
(六)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七)发包单位的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八)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施工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九)承包单位未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十)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十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十二)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
(十三)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十四)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承包单位项目部其他从业人员未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五)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十六)承包单位项目部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的;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七)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十八)承包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与施工作业相适应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十九)承包单位未为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施工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不少于2台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未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的;
(二十)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承包作业,工程项目部未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承包工程概况、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资质等级、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的;
(二十一)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6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安排部署、企业自查整改、专项检查等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应急厅和州应急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及时制定本县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乡(镇)、重点矿山,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进度、工作要求等。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请于6月15日前报送州应急局。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应急管理避要组织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矿山企业上级单位要结合整治重点对矿山外包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承包单位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纠,项目部的上级法人单位要按照整治重点内容对项目部进行全面检查。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问题逐条整改;自查发现的深层次问题要提交上级党委纪委,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属地县市应急管理局。
(三)专项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0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进行全面的专项检查,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并将检查组责任分工于6月13日前报送州应急局,以便州局及时上报省应急厅。
州应急管理局成立检查组(组长:董云辉;成员:周守其、刘晓明)将重点对禄丰、武定、大姚、姚安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各县市应急局、州局非煤矿山科要做好迎接省厅第二检查组(省厅监察员陈其宽带队)对我州进行督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矿山,属地县市应急局要严格按照省应急厅关于停产停建矿山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其复工复产时,要按照省应急厅关于复工复产的相关规定在对其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开展专项检查。
(四)抽查复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完成)
州应急局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厅对被列入需要抽查复查的县市开展抽查复查。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开展约谈、通报及追责问责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加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本县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本县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络员,以便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并将此方案迅速传达至相关企业。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查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存在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台账,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自7月份起,于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附件,电子表格微信发送各县市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进行工作总结,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形成专题报告,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送省应急厅。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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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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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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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总数(处) |
已检查(处) |
发现的重点问题 |
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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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金属非 金属地 下矿山 |
总数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
总数 |
存在 转包 数 |
存在 资质 挂靠 数 |
下达 文书 (份) |
行政 罚款 (万元) |
停产 整顿 数 (处) |
责令 停止 使用 设备 (台、套) |
暂扣、 吊销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 (处) |
提请 关闭 (处) |
对企 业管 理人 员问 责 (人次) |
纳入 黑名 单 (处) |
开展 联合 惩戒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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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包 |
无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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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 个数 |
项目 部个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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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 典型 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