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各科室: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和《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发〔2018〕3号)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现制定印发《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和《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发〔2018〕3号)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工作制度办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联合调查研究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专案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核实案件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1)。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期审核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期,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批准移送后24小时内填写案件移送书,登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填录移送内容。同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下列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移送书(附件2),载明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通知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有关说明理由材料。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当采取措施提取、固定;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依法检验、鉴定。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事故调查组的安排,按照前款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勘验或者检查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等。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至少每半年联合通报一次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 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案件移送审批表
2.案件移送书
3.案件移送书(回执)
附件1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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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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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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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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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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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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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案件移送书
( )应急移〔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因在调查中发现
,故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
的规定,移送你单位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
附该案件有关材料: 1.
2.
3.
共 份 页。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移送单位。
附件3
案件移送书(回执)
移送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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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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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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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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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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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
收件人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