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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应急局“双公示”信息事项清单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1-1122001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局“双公示”信息事项清单
  •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 文号:
  • 主题词:

序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审批部门/

处理机关

设定依据

是否实现

省级汇总

1

行政许可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2号)

2

行政许可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号)

5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6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

行政处罚

对通过隐瞒情况、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资质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或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或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2

行政处罚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3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4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5

行政处罚

对出现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单位和个人)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行政处罚

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1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3

行政处罚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或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相关规定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5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规定相应措施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6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9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1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而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36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37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9

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0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或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41

行政处罚

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2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43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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