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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2-0105008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05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楚安字〔2021〕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州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楚雄州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州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实际,为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准确把握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认真分析非煤矿山领域突出安全风险,抓住关键环节,层层压实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分级管控、系统治理、科学预防。力争到2022年底,在全州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州、县协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的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二)坚持行业监督。按照州级统筹、县市级组织、企业落实的原则有序推进,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工作开展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三)坚持动态完善。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动态管理和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协同推进。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消除减少隐患和改进风险管控内容方法相互促进,降低或消除事故发生风险。

(五)坚持示范带动。针对重点县市、重点企业,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实施典型带动。

三、责任分工及方法步骤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定本级安全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及时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监督指导非煤矿山领域风险隐患管控治理工作,督促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有效落实。企业负责建立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实施。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非煤矿山领域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具体指导意见,州、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方法步骤、责任措施、目标要求等重点内容,不断健全完善非煤矿山领域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一)非煤矿山企业

1.排查风险点。企业要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安全管理、场址及周边环境条件、施工场所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2.确定风险等级。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确定风险类别(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相关类别),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重大风险(Ⅰ级)、较大风险(Ⅱ级)、一般风险(Ⅲ级)和低风险(Ⅳ级)四个等级(Ⅰ级最危险,依次降低)。

3.明确管控措施。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对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应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个体防护、应急管理措施等),健全完善“一企一标准”防控措施,及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应急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5.排查消除隐患。企业要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等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规范化、常态化。重大风险隐患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治理措施。

6.持续改进完善。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修正问题和偏差,做到持续改进。要制定企业安全风险清单、事故隐患清单和安全风险图动态更新制度,制定完善定期评估的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双重预防机制不断完善,持续有效运行。

7.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并定期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确定标杆企业。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非煤矿山实际,优选不少于2户在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的企业作为非煤矿山行业标杆企业报送至州应急管理局(2021年5月15日前)。州应急局在充分论证、筛选后,统筹确定为州级非煤矿山标杆企业后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力争创建省级非煤矿山标杆企业。鼓励标杆企业探索、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安全防控工作依法有序运行。

2.总结推广标准。对确定为州级的非煤矿山标杆企业,由县市应急管理局系统总结非煤矿山企业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的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管控标准要求,组织专家对标杆企业的风险管控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和完善提升,全面提升非煤矿山领域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在2021年7月底前)。州局有关科室统筹指导推进非煤矿山行业领域标杆企业创建和对标达标工作,及时制定并发布行业领域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意见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规范(指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规范(标准),在全州建立完善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2021年11月底前)。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要制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抓好示范带动,全面有效推进落实。

3.实施分类监管。结合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特点、重大危险源状况、违法违规行为、事故发生情况和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进行分类,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的整体安全风险状况,完善企业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的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内容、要求等,实行精准化、差异化的动态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等的企业明确各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重点监管。

4.严格挂牌督办。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要建立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惩处工作机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年度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挂牌督办机制,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办单位。强化隐患整改效果现场复查,严把摘牌销号关,对整改不合格的,严格停产整改、依法关闭等措施。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组织研究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措施要求,定期分析研判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情况,强化跟踪问效,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检查,抓好统筹推进。要多措并举强化督导工作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对排查出的风险点严密监测监控,对发现的隐患严格排查整改闭环管理,筑牢双重安全防线。

(二)加强监管执法,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和执法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实施专家检查,落实监管对象和隐患问题目录管理,定期通报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倒逼隐患整改主体责任落实。

(三)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监管效能。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建设,不断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机制。强化技术手段支撑,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着力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风险点信息化管控,加强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四)坚持系统治理,强化源头防范。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统筹,综合采取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防范化解、有效管控本辖区非煤矿山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要针对不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重大风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实施日常风险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

(五)严格考核倒逼,严肃责任追究。要把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从事后问责向事前问责转变,强化责任倒逼。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做好群防群治。要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奖励机制。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工作,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两微一端”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共同推动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事故发生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将推动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情况于每个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州局非煤矿山科,并按照相关时间节点规定报送标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联系人:周守其,联系电话:0878—3392286,电子邮箱:cxajkak@163.com。

附件:楚雄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主体责任指引(试行)

附件

楚雄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指引(试行)

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下同)应做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系统的辨识、控制安全风险,及时治理风险管控过程出现的缺失、漏洞及失效环节等形成的事故隐患,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有效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一、安全风险管控

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必须从源头上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性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明确管控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合理划分辨识单元,编制辨识清单,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落实管控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应急预案等基本信息;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二)加强组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家组成的领导小组(可按工艺或区域分别成立专业小组),细化分工、明确任务。制定完善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内容、责任部门、保障措施、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组织对全体员工开展风险管理知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方法、风险评估办法、防控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知识,增强参与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能力,做到全员参与。

(三)科学精准辨识风险。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结合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和国内外同类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Ⅰ级)、较大风险(Ⅱ级)、一般风险(Ⅲ级)和低风险(Ⅳ级)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其他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高的;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风险在受控范围内,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

行业领域已有相关风险等级划分评价标准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严从细统筹抓好推进落实。

(四)实施清单化分类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责任主体,分别落实领导层、管理层、员工层的风险管控职责和风险管控清单,分类别、分专业制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应急等防控措施。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重点及措施(方案)、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重大风险工艺、环节、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管理,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完善。

(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改扩建项目、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环节、生产经营要素或者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改变时,或者现有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无法保障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完善管控措施。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等工作。

(六)确保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非煤矿山企业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七)健全完善风险公告警示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据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编制事故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将存在重大和较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及其管控措施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严格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生机制。

(一)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信息;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二)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专项排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完善一企一标的事故隐患对照检查制度,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汛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

(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四)落实隐患分类治理。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落实清单化管理,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的要求和期限;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五)科学严谨治理验收。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六)定期通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企业职代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七)及时报告相关隐患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或者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完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保障。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九)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家属和社会公众发现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现和举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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