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2-0105011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05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州局各科室、政治部、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州委、州政府及省应急厅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6部委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部委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楚政规〔2021〕1号)、《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10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楚雄州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方案》(楚应急〔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楚雄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为认真贯彻各级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精神部署和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7〕55号)、《楚雄州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方案》(楚应急〔2021〕1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对象范围及政策措施

(一)守信联合激励

1.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2.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优惠政策、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3)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5)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失信联合惩戒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2.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加大对失信主体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采取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7)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8)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9)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建立安全生产准入、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一)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按照《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许可准入类》措施执行。

(二)安全生产退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惩戒具体措施执行。

三、信息核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信用数据及时归集到云南省信用共享平台(信用楚雄)。

(一)初核填报。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州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信访查处中,对符合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进行核实,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于每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移出审核表》(见附件2-4)上报州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信息应零报告。

(二)汇总上报。州应急管理局每月5日前对报送的信息汇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程序公示、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并在州应急管理局网站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楚雄)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动态调整管理

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发布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期限内被列为失信惩戒的企业(单位)立即移除激励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符合的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申请移出。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发布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级(含县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由州应急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移出。

五、工作要求

(一)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象,实行跟踪、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激励和惩戒措施。

(二)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严肃问责。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附件2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签字):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

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守信行为简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附件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签字):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

信用代码

主要

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

简况

信息采集机关

纳入“黑名单”理由

1

2

3

4

5

6

附件4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移出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签字):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

信用代码

主要

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

审核情况

确认

时间

整改情况

审核

意见

1

2

3

4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