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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3-0103001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大姚县“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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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2022年8月29日14时26分,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海源寺海毛路口张孟线(G227)K2771+800m处发生一起两车碰撞致2人当场死亡,2人送大姚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州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对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工作作出批示和要求。州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及大姚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9月29日,楚雄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应急局局长任组长,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总工会、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姚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调查组、间接原因调查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州纪委州监委介入事故调查,邀请州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8月29日,郭XX驾驶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XX、崔XX、王XX、李XX四人由大姚县金碧镇钟秀村委会钟秀村沿海毛线驶往大姚县城方向,14时26分车辆行驶至大姚县金碧镇海源寺海毛线路口与张孟线(G227)K2771+800m处时,所驾车辆在左转进入G227线过程中与杨XX驾驶的沿G227线由大姚县城驶往姚安方向的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XX、崔XX二人当场死亡,驾驶人郭XX、乘车人王XX送大姚县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30日凌晨死亡,乘车人李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9日14时31分,大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杨XX电话报警,称其驾驶的大货车在金碧镇海毛线路口与一辆小型SUV汽车相撞,有人员受伤,请出警处置。大姚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后,立即指令大姚县仓街派出所及交警大队出警处置。14时35分许,仓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初步现场核实,事故中的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翻坠于路外农田中,车上5人受伤。出警民警将情况向县公安局值班领导汇报,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和县消防大队参与救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驾车赶往现场处置。大姚县公安局值班领导电话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进行了汇报。副县长、县公安局长接报后立即组织县人民医院、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开展救援处置工作。14时51分大姚县120急救中心、县消防大队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将受伤的5人救援抬至路边,15时20分,李XX、崔XX2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伤者郭XX、王XX、李XX3人被送至大姚县医院救治,郭XX、王XX2人经县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30日凌晨死亡,李XX受伤住院治疗。

接到报告后,州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州公安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一行赶到大姚县指导事故处置调查工作。

(三)死者善后情况

李XX、崔XX、郭XX、王XX的遗体先后火化并安葬,经调解协商事故各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伤者李XX伤情稳定,正在接受康复治疗。目前,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重大舆情。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州、县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治,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管控有力,未出现新的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大姚县“8·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死亡的4人情况

1.郭XX,男,59岁,53232619630809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路XXX号XXXXX幢X单元XXX室,居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小区XX幢X单元XXX室。事故发生时驾驶云ES0XXX号车在事故中受伤,送大姚县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30日凌晨死亡。

2.王XX,男,68岁,53232619540305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XX镇XX村委会XX号XXX村X组。事故发生时乘坐云ES0XXX号车在事故中受伤,送大姚县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30日凌晨死亡。

3.崔XX,男,71岁,53230119511022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XX镇XX单位X街XX号X幢X单元XXX室。事故发生时乘坐云ES0XXX号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李XX,男,69岁,53232619531005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居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XXX家属小区。事故发生时乘坐云ES0XXX号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经委托云南省大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鉴定证实:崔X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郭X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李XX符合交通事故致内脏损伤死亡;王XX符合交通事故致内脏损伤死亡。

(二)事故造成受伤的1人情况

李XX,女,70岁,53232619520401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居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XXX家属小区。事故发生时乘坐云ES0XXX号车在事故中受伤,送大姚县医院住院治疗。

(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三、事故车辆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云ES0XXX号车辆为野马牌SQJ6460C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永仁县永兴乡XX村委会XX大村组X号的李XX,云ES0XXX号车辆驾驶人郭XX与李XX为夫妻关系。该车初次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ZA20215323000012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5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2月4日23时59分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20215323000009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7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2月6日23时59分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PEBS20215323900103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7日0时起至2022年12月6日24时00分止。

经调查,云ES0XXX号车近三年来共有交通违法记录7条,其中交通技术监控抓拍违法记录4条,现场查交通违法记录3条,违法发生地均为云南省楚雄州境内,违法行为有违反信号灯通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均属一般违法行为。无相关交通事故信息记录。

经委托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云ES0XXX号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相关规定;(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要求;(3)经分析计算,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4)经检查,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1. 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其中豫QG5XXX号车为欧曼牌BJ4259SNFKB-CA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省西平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初次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牵引总质量40000kg。豫LUXXX挂号车为天骏德锦牌TJV9400CCYG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省漯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33800 kg。豫QG5XXX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确山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660507202141172500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4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2月23日24时00分止;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确山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660521202141172500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4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2月23日24时00分止;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6412217032100015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3日0时起至2022年12月22日24时00分止。

    经调查,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来共有交通违法记录11条,其中交通技术监控抓拍违法记录3条,现场查交通违法记录8条,违法发生地均为云南省境内,违法行为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超速行驶、故意污损号牌、改变机动车登记参数和未使用安全带等,均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无相关交通事故信息记录。

    经委托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鉴定,结论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相关规定;(2)该车主车(牵引车)第三桥右车轮制动分泵存在漏气现象,主要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制动系不合格;(3) 经分析计算,该车采取紧急制动时的车速约为74km/h;(4)经检查,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云ES0XXX号车辆驾驶人郭XX,男,59岁,53232619630809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路XXX号XXX幢X单元XXX室。2006年11月6日初次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2300953XXX,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6日。事故发生时驾驶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郭XX近三年的相关违法信息有2条,违法发生地均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境内,违法行为为行经路口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和乘坐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均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无相关交通事故信息记录。

    2.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杨XX,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41282419721128XXXX,住址:河南省西平县XX镇XXX庄XX号。1992年12月15日初次取得“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412830XXX,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长期。事故发生时驾驶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经调查,杨XX近三年的相关违法信息有9条,违法发生地均为云南省境内,违法行为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改变机动车登记参数和未使用安全带等,均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无相关交通事故信息记录。

    经委托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郭XX和杨XX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证实:郭X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 份;杨X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 份。

    经委托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郭XX、杨XX的尿液进行检测,结论为吗啡成 份呈阴性,冰毒成 份呈阴性,二人排除毒驾可能。

    (三)云ES0XXX号车辆驾乘人员关系、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情况

    云ES0XXX号车辆驾驶人郭XX、乘车人李XX、崔XX、王XX、李XX五人均为亲戚关系。其中郭XX、李XX、崔XX、王XX四人为表兄弟关系,李XX和李XX为夫妻关系。2022年8月29日10时许,郭XX驾驶云ES0XXX号车载李XX、李XX二人从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XXX出发,前往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XX村王XX家吃中午饭。当日13时许,郭XX驾驶云ES0XXX号车载李XX、李XX、王XX三人从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XX村王XX家出发沿海毛线前往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XX村,13时58分到达XX村委会XX村搭载崔XX一同前往大姚县城,14时24分经过钟秀村委会邱屯路口,14时26分由大姚县金碧镇海源寺海毛线路口驶入张孟线(G227)K2771+800m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四)豫QG5XXX号车辆出行目的、行驶线路情况

    2022年8月29日11时许,杨XX驾驶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鸡足山镇出发,前往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姚安XXX菜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货物。当日12时27分由大理州宾川南站进入高速,途经泸南高速、昆楚大高速、楚姚高速,于14时8分从大姚收费站驶出高速,14时14分经过大姚县城金平路与金龙路路口,14时16分经过大姚县城百草岭与金龙路路口,14时17分经过大姚县城金碧路与金龙路北路路口,14时20分经过大姚县城浑水坝路路口,14时21分经过G227线泗溪路口,14时23分经过G227线范湾小学路口,14时26分经过张孟线(G227)K2771+800m(大姚县金碧镇海源寺海毛线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陈XX是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陈XX购买车辆后于2019年将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河南省西平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租佣杨XX驾驶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输货物。河南省西平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MA450WXXXX(1-1)的《营业执照》,成立于2018年5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西平县XX乡XXX街,法定代表人王XX,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运输及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调查,河南省西平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的豫QG5XXX号车辆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对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流于形式。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张孟线(G227)K2771+800M(大姚县金碧镇海源寺海毛线路口),系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混合型交通“T”型平交路口。该路口南北方向为张孟线(张掖-孟连)G227,南至南华,北至永仁,系干燥平直的双向二车道二级沥青路面,属于国道。该路段路面渠划有道路标线,行车道各宽4.5米,行车道东西两侧分别有宽1.0米的沥青路肩。G227线自永仁往南华方向路侧分别设置有“血的教训此路段已发生多起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请过往车辆谨慎驾驶”的提示标志、“禁止停车”禁令标志、“T型交叉路口”警告标志、“村庄路口减速慢行”提示标志及爆闪警示灯等交通标志。该路口以西为海毛线,系混合型交通水泥路面,属乡村道路。海毛线呈东西走向,东接G227线,西往钟秀村委会,路口路面宽9.1米。自海毛线往G227线方向为上坡,坡比为5%。在海毛线进入G227线入口处南北两侧路边均安装有防撞墩和波形防护栏,并设置有“限速15公里每小时”禁令标志、“注意村庄”警告标志以及“让”的提示标志和强制减速带。

    经现场勘查,在事故路段西侧留有7条压印 ,其中L1长为47米;L2长为42.5米;L3长为41.2米;L4长为45.7米;L5长为41米;L6长为39.4米;L7长为16.7米;其中L1至L6为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轮在路面上所留,L7为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轮在路面上所留。现场路面上留有四条侧滑痕,其中S1长为2.2米,经勘查系云ES0XXX号车在碰撞后左后轮在路面上所留;S2长为4.4米,经勘查系云ES0XXX号车在碰撞后左前轮在路面上所留;S3长为1.2米,经勘查系云ES0XXX号车在碰撞旋转后冲入路外包 谷地前左前轮在路面上所留;S4长为3.0米,经勘查系云ES0XXX号车在碰撞旋转后冲入路外包 谷地前右前轮在路面上所留。在道路东侧的水泥路肩边缘上路灯杆、行道树粘附有擦痕及油漆,经勘查,系云ES0XXX号车在碰撞后车辆旋转过程中与路灯杆、行道树擦挂所致。

    (二)事故车辆痕迹

    1.云ES0XXX号车辆左前车门、左后车门向内凹陷,并粘附有红色油漆,经勘查确认系与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角碰撞后形成;左后轮钢箍上粘附有白色塑料纤维,经确认系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保险杆接触后形成;左侧车门粘附有蓝色和白色油漆,经勘查确认系与路外电杆碰擦形成;车后端左侧及尾门左侧有撞擦痕,符合与道路东侧行道树碰擦形成;车后保险杆外罩有草屑,经确认系路外植物碰擦形成。

    2.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前保险杆左侧、左前转角损坏,并粘附有擦痕,经确认系与云ES0XXX号车辆碰擦后形成。

    (三)交通事故碰撞形态分析

    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对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碰撞形态分析证实:两车相撞后,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呈逆时针旋转与道路东侧的行道树、电杆碰撞后滑出路面至路外的玉米地中。

    (四)涉及事故其他检验鉴定

    委托云南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豫QG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U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改装改型、制动性能和安全停车距离进行分析,结论为:(1)经检测比对,该车车辆各主要部件与原车信息一致,长宽高尺寸无变化,未发现该车存在改装改型情况。(2)该车驱动桥一个制动分泵动态漏气,会导致整车制动效能有所降低,从而导致整车制动效能不足。车轴在制动效能不足的情况下,制动距离将会延长,导致车辆不能及时有效减速停车。(3)根据相关数据分析计算,如该车不超速(≤70km/h)且制动性能合格的情况下,驾驶员在相同位置发现轿车,并做出相同措施反应,理论上可以降低事故发生几率。

    (五)现场死伤人员情况

    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内一身穿蓝色短袖衬衣男子身系安全带卡在驾驶位,经现场确认为郭XX;在副驾驶位有一受伤女性,经现场确认为李XX;后排座位有三名男性,经现场确认为分别为李XX、崔洪泽和王XX。李XX、崔XX二人经医生现场确认已经死亡,郭XX、李XX、王XX被送往大姚县人民医院抢救。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郭XX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有交通标志控制的“T”型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杨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经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70公里,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对大姚境内G227线公路两侧绿化树木及绿植履行管护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的路口绿化树和绿植影响行车视距,行驶车辆不能很好地观察到交叉路口通行情况。

    2.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落实《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不到位,对车辆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路面安全管控存在漏洞;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排查不彻底,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仅口头交办,未提出整治建议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治,致使隐患问题长期存在未能及时消除。

    3.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事故路段虽设置有交通标志牌、警示桩、爆闪灯、路侧护栏等多项交通安全设施,但从海毛线进入G227线路口处为上坡,且坡度较大、路口处狭窄,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4.河南省西平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豫QG5XXX号车挂靠在河南省西平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挂靠车辆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对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流于形式。

    (三)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交通参与者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人郭XX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驾驶人杨XX对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查不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在行经交通复杂路段仍超速行驶。充分反映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足。

    2.大姚县人民政府落实《楚雄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工作存在差距,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道路安全监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协调配合不紧密,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治不彻底。

    3.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实,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治不彻底,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工作滞后。

    4.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落实《楚雄州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六项制度》不到位,对辖区办理的喜事活动未组织开展“打招呼”工作。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郭XX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有交通标志控制的“T”型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郭XX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杨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经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杨XX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郭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4人死亡,1人受伤,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郭XX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建议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其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

    2.杨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云ES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的4人死亡,1人受伤,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河南省西平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四)对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大姚县人民政府落实《楚雄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工作存在差距,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道路安全监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协调配合不紧密,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治不彻底,履行领导、监督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大姚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对大姚境内G227线公路两侧绿化树木及绿植履行管护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的路口绿化树和绿植影响行车视距,行驶车辆不能很好地观察到交叉路口通行情况。建议责成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向楚雄公路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落实《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不到位,对车辆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路面安全管控存在漏洞。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排查不彻底,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仅口头交办,未提出整治建议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治,致使隐患问题长期存在未能及时消除。建议责成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事故路段虽设置有交通标志牌、警示桩、爆闪灯、路侧护栏等多项交通安全设施,但从海毛线进入G227线路口处为上坡,且坡度较大、路口处狭窄,对长期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实,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工作滞后。建议责成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向大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落实《楚雄州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六项制度》不到位,对辖区办理的喜事活动未组织开展“打招呼”工作。建议责成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向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对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1.华X,中共党员,大姚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落实《楚雄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工作不力,指导督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姚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由大姚县公安局党委给予提醒谈话,取消2022年评先评优资格。

    2.余XX,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局长,履行大姚境内G227线公路两侧绿化树木及绿植管理养护工作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的路口绿化树和绿植影响行车视距,行驶车辆不能很好地观察到交叉路口通行情况,对大姚县国道公路养护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向楚雄公路局作出深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楚雄公路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陆XX,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主持交警大队工作),落实《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不到位,对车辆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路面安全管控存在漏洞。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排查不彻底,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仅口头交办,未提出整治建议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治,致使隐患问题长期存在未能及时消除,对大姚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姚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由大姚县公安局党委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2年评先评优资格。

    4.王X,中共党员,大姚县金碧镇镇长,履行大姚县金碧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实,对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大姚县人民政府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2年评先评优资格。

    5.刘XX,中共党员,大姚县金碧镇武装部长,分管金碧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大姚县金碧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实,对该事故负有重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姚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大姚县人民政府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2年评先评优资格。

    6.李XX,中共党员,大姚县金碧镇副镇长,大姚县金碧镇海毛线“路长制”包保领导,履行大姚县金碧镇“路长制”包保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实,对该事故负有重要监管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大姚县人民政府给予诫勉谈话,取消2022年评先评优资格。

    7.王XX,中共党员,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书记主任,落实《楚雄州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六项制度》不到位,对辖区办理的喜事活动未组织开展“打招呼”,对该事故负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向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大姚县金碧镇党委给予诫勉谈话。

    八、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大姚县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生产理念。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严格落实《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楚雄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要求,紧紧围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标,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监管、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针对南永线及其它国省县村道大力开展源头隐患治理、路面秩序净化、宣传警示曝光等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紧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抓住“涉及货车交通事故多发”这个关键点,严管严查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积极创造良好交通秩序,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要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基础,着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分析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精准研判人、车、路、企“四类风险”和管理薄弱环节,统筹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三)楚雄公路局大姚分局要认真履行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立即认真整治辖区公路交叉路口绿化树和绿植影响行车视距,行驶车辆不能很好地观察到交叉路口通行的问题隐患。要经常开展路检路查认真查找公路管理养护问题隐患,并认真开展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问题。

    (四)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楚雄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标,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立即整治事故路段“T”型交叉路口问题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五)大姚县金碧镇XX村委会要认真落实《楚雄州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六项制度》规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楚雄州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六项制度》《楚雄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局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标识知识宣传教育。要加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特别是要针对该起事故开展“以案促改”专题警示教育,有效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

    楚雄州人民政府大姚县“8·29”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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