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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3-0324001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8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楚雄州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毗邻地区波及本州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州内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督促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局、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机关事务局、团州委、州妇联、州科协、州红十字会、州地震局、州气象局、州水文水资源局、州供销社、楚雄银保监分局、楚雄公路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楚雄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楚雄支队。必要时,增加州纪委州监委、楚雄地震监测中心站、滇中引水建管局楚雄分局、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抗震救灾职责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部门职能职责另行规定。

2.1.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局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州地震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时,由州委书记、州长担任总指挥,增加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州纪委州监委主任、楚雄军分区副司令员以及部分州级领导为指挥长,州政府秘书长、武警楚雄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

2.1.3 专项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地震发生后,成立“楚雄州XX(县市)“X·XX”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分设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后续工作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接。

专项指挥部组成、编组及职责按《楚雄州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执行。工作组编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局,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分管抗震救灾工作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及组成人员工作职责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另行规定。

2.3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2.4 基层抗震救灾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防震减灾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

2.5 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调整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 分级响应启动

(1)启动部门

州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市地震应急响应由本级政府决定启动。

(2)基层先期处置(自救互救)

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村民小组等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震区所在乡镇(街道)第一时间了解震情灾情,调动当地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群众,做好现场管控,准确研判现场态势,及时上报初步灾情(人员伤亡和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情况)。

(3)响应执行人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时,分别启动州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成立州专项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请求中央和省级支援,州、县市全力配合国务院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时,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州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县市全力配合州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时,发生地震的县市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决定本级应急响应等级,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相邻县市根据地震影响程度,视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必要时,州人民政府视情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市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调整本级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5)响应终止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一览表

分级

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

重大地震

较大地震

一般地震

人员伤亡或 直 接

经济损失

死亡(含失踪)≥300人

50人≤死亡(含失踪)<300人

5人≤死亡(含失踪)<50人

死亡(含失踪)<5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初判震级

人口密集地区≥6.5级

5.5级≤人口密集地区<6.5级

4.5级≤人口密集地区<5.5级

4.0级≤人口密集地区<4.5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

6.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

5.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

4.5级≤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

响应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应急响应启动机构

省减灾委

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应急处置执行机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

指挥部

县市抗震救灾

指挥部

应急处置配合机构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乡镇基层组织

说明:1.人口密集地区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初判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

2.人口较密集地区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初判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其他乡镇。

4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能力建设

4.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州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防灭火、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城市防洪、电力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共同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州国资委负责指导州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 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域支援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州、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专业队伍、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州内有关研究机构(州科协、省地震局楚雄地震监测中心站等)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技术、人员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和人才支撑。

4.1.5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内外交流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乡镇(街道)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4.2.3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落实人财物保障措施,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援的通信、指挥、照明、防护和办公等器材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供销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抢险救援物资、生活救助物资、日常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4.3.2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拓展应急物资储备网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管理。州级财政对达到州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州应急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申请政策和资金支持。

4.3.4 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县市积极推广地震保险。

4.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设立统一、规范、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4.3 因地制宜,每个乡镇利用现有适宜场地建设1个以上直升机临时停机坪,并在行政区划图上标定坐标位置。

4.5 基础设施准备

4.5.1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楚雄公路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设施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 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基础设施、居民住房的除险加固。

4.5.4 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等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电力应急能力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 州广电局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5.7 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做好隔离点、定点医院建设和医疗救护队伍、卫生防疫队伍等储备保障。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宣传、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科技、广电、地震、科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地震、应急救援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地震、教育体育、应急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 州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县市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县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居委会)、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每年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地震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州地震局要加强全州地震台网建设,及时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县市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 州地震局要按照地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要求,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州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8.3 州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后,州地震局要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地震烈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4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级有关厅局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州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程序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全州或局部区域进入震后应急期,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和灾情初步情况。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

(1)成立州抗震救灾专项指挥部,建立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州委书记、州长任总指挥,副州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制,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头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响应,组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行业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立即在州应急局一楼应急指挥中心(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军、预备役、民兵、武警部队、道路抢修、供水抢修、防汛抢险、专业扑火队、通信保通、电力抢修、医疗卫生、社会救援队伍、志愿者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进入灾区的救援力量接受前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配。

(3)州政府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楚雄军分区牵头、武警楚雄支队配合,在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分别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负责州内外增援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对接工作。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启动州内救灾物资调配、州级资金保障、统筹州内救援力量等应急措施。

(5)待国家或省工作组到达灾区后,州专项指挥部及前方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州、县市、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或省工作组的指令开展工作。

(6)震区县市、乡镇(街道)负责做好上级工作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必要时,州专项指挥部从其他县市调配人员、物资、设备等参与保障。

5.2.2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

(1)成立州抗震救灾专项指挥部,建立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州长任总指挥。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响应,组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行业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立即在州应急局一楼应急指挥中心(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本级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进入灾区的救援力量到前方指挥部报到,接受前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配。

当州本级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抗震救灾需要时,州政府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州外力量增援。楚雄军分区牵头、武警楚雄支队配合,在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负责州外增援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对接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启动救灾物资调配、本级资金保障、统筹州内救援力量等应急措施。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先编组方案组建后方指挥部,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5)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灾区县市、乡镇(街道)在震中或者邻近地区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开设前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保障前方指挥部顺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震区县市、乡镇(街道)负责做好上级工作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

5.2.3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指导州级相关部门和震区县市开展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2)视情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州应急、地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水务、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支援震区县市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州内救灾物资调配、州级资金保障等应急措施。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民兵、医疗卫生、矿山危化专业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支援抗震救灾。进入灾区的救援力量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接受震区县市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配。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地震及较大(Ⅲ级响应)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1 灾区政府先期应急

县市、乡镇(街道)核实初步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本级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6.1.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报送与发布

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逐级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收集、汇总州级以上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迅速做好传达和督促落实。

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灾情信息应当核实准确、填写规范、上报及时,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的信息应当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州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省级部门的灾情信息,应当与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开展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前方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州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楚雄军分区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救灾任务区域划定、任务分配、工作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3)灾情核查与统计

灾情统计与损失评估组对灾区县市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灾情信息进行核查与统计,及时报州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局),由州防灾减灾委员会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4)人员搜救

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救援队等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5)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统筹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

(6)受灾群众安置

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网络通信信号“六有”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州应急局、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供销社等部门紧急统筹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州教育体育局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交通运输局组织灾区旅客游客疏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安抚安置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社会紧急救助,协助州外红十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州科协、州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开展地震科学知识、防震避震常识、自救互救技能、地震谣言识别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纾解受灾群众心理压力。

(7)遇难者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组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州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善后处理及其家属抚慰等工作。州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样本采集和鉴定工作。

(8)交通运输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楚雄公路局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码头等设施,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9)应急通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立即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10)电力保障

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及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和安全;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城镇供电。

(11)供水供气设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2)灾害监测

州地震局开展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州气象局开展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加强预报预警。

州水务局组织对水库、坝塘、堤防等水工程设施的巡查排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州应急局、州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州水文水资源局开展灾区江河水文监测、水情预警预报工作,并对形成的堰塞湖和溃坝水库、坝塘进行水文应急监测,提供相关水文信息及处置意见。

(13)治安维稳

州公安局、武警楚雄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4)社会动员

团州委、州民政局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及时搭建志愿者服务平台,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向物资募捐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耗材、设备需求信息。

州审计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纪委州监委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监督执纪。

必要时,请求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协调、组织外省、外地州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5)涉外事务

州外办、州公安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会同灾区县市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领事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外办、州公安局等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楚事宜,统筹办理、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6)新闻宣传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道路通行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7)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州地震局配合中国地震局或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州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县市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并配合地震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形成后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8)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终止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州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9)恢复生产

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乡村振兴局、楚雄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2 一般(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任组长,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务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指导和支援灾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视情给予必要物资和资金支持。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市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震区县市政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过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当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州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调保障生活物资供应,指导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7.2 恢复重建

7.2.1 组织机构

地震后至恢复重建结束,视情设立恢复重建办公室,履行恢复重建协调、调度职责,成员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财政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门组成,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7.2.2 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地震局等部门参加,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灾区县市政府负责、州级有关单位配合实施。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地震局等部门参加,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灾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配合与执行。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毗邻地区破坏性地震事件处置

8.1.1 当本州周边州市发生并且波及本州境内的破坏性地震,州地震局根据震情快速做出震害损失预估,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下列条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

(1)已经造成州内建(构)筑物破坏和直接人员伤亡的。

(2)可能造成州内建(构)筑物大范围破坏损坏、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8.1.2 地震震中距离本州州界30公里以内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以非人口密集地区考虑,下同)启动应急响应;地震震中距离本州州界超过30公里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降级启动应急响应。

8.1.3 州内邻近震中的县市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 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省人民政府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

(1)州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州应急局协调州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地震局、州应急局等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红十字会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州应急局协调驻楚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应急准备。

(5)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公路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等部门(单位)完善交通、通信、供电应急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商务局、州供销社、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2.2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州内发生使公众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毗邻州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州,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

(1)州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强化震情监视跟踪,开展震情趋势研判。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视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震中地区或邻近地区指导、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单位负责指导有感地震所在县市开展地质灾害、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隐患排查工作。

(4)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5)有感地震所在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及时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企业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8.2.3 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州内出现流传广泛的地震谣传,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进行科学有效处置。

(1)州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2)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牵头,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地震局配合调查传言起因及传言发展态势,制定相应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辟谣。

(3)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2.2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级各部门(单位)制定的部门(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发布后15日内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在发布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指对地震大小的等级划分,与地震波释放出来的能量多少相关。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

(2)地震烈度: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仪器地震烈度:由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地面震动记录计算得到的地震烈度。

(4)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5)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6)震后应急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7)应急备震事件: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8)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附件

本预案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应急工作流程、救援力量分布、储备物资清单、应急通信名录等,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拟写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另行发布。

9.5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31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0〕14号)同时废止。

解读《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

《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