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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0MB19155603-/2023-1025004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 标题: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 文号:楚安办字〔2023〕15号
  • 主题词: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烟花爆竹即将进入经营旺季,为持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署,现就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专项整治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形势,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问题隐患,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要结合全国、全省、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年末岁初重点工作安排,深化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安全风险。要全力推进烟花爆竹流向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应用,推动企业全面完成问题隐患整改。要采取线上线下协同监管,严肃查处“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

二、持续强化风险管控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前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领域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政策,拟实施全面禁放、限放地区(区域),要提前2个月出台相关政策及配套安全措施,明确“禁、限放”具体时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严防安全准备不足导致风险外溢甚至失控。各县市要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烟花爆竹现有库存情况,视库存量督促经营企业减少进货,仓库达到核定储量上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进货,严防产品积压和库存超标带来安全风险隐患。

三、持续管控流向运输

各县市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流向登记不全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移交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治理夹带、瞒报烟花爆竹运输违法行为的联动执法机制,完善违法行为查处、线索移交、后续处置等流程,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依法追究谎报、匿报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技术状况维护、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责任,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客运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经营者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严防乘客携带烟花爆竹等违禁品乘车。

四、持续强化质量管控

各县市要加强协调联动,统筹整合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力量,持续强化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监管,加强违禁、超标、假冒产品源头追溯,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质量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药量、规格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持续强化打非治违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醴陵市“7·1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基层政府的责任,建立落实乡村“网格化”工作机制,聚焦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统筹组织开展“打非”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追根溯源,彻底斩断非法行为利益链条。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强化行刑衔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公布举报电话,提高奖励标准,营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非”的良好氛围。要强化对下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帮扶指导以及督促检查,对“打非”职责不落实、工作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等问题突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六、持续开展安全检查

从即日起至2024年2月底,采取线上常态化抽查、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依托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专家技术力量,分阶段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全面自查、县市级全覆盖执法检查、州级抽查检查、省级督导检查。

(一)企业自查(10月底前)。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对照相应隐患排查表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一承诺”(检查隐患问题清单、隐患问题整改台账和安全承诺)制度。批发企业要及时将自查安全问题隐患和整改情况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轮自查须10月底前完成,后续要持续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县市级全覆盖检查(11月底前)。各县市安委办开展全面覆盖安全执法检查,对烟花爆竹企业(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一承诺”制度、录入自查信息等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单位要及时将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书面反馈被检查企业并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三)州级抽查检查(12月底前)。州安委办在企业自查、县市级全面覆盖安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批发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辖区内不少于30户的零售店(点)进行抽查检查。

(四)省级督导检查(2024年2月底前)。省安委办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全省7户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对全省不少于20户的批发企业、不少于20户的零售店(点)进行督导检查。

七、持续落实各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及时跟踪督促相关企业按时完成检查任务,确保安全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隐患整改。各县市、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落实问题隐患清单式管理,加强问题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重大隐患及时报州安委办挂牌跟踪督办,确保每一项问题隐患都闭环整改到位。

(三)强化执法处罚。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应执法、尽执法、严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要强化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产品的追踪溯源,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和单位协同查处。要认真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强化行刑衔接,会同刑事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总结工作。各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和下级部门填报的相关信息,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总结执法检查情况,梳理解决共性问题,归纳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典型案例,要在当地主流媒体给予公开曝光。请各县市安委办、州级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州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排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上半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是否已全部整改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并装订成册。

3

是否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买卖合同台账。

4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格。

6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购进或者储存冒牌、超标违禁产品。

7

是否每天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保管人员是否定期对储存仓库及储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每天对库房内温度、湿度进行检测记录。

8

是否按规定对零售经营者提供了配送服务,是否有零售经营者自行到仓库提取产品。

9

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库区围墙是否完整,是否私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在办公区及周边废弃房屋内储存产品。

10

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设施和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是否建设应用安全监控系统。

11

库房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定员、定量、定级标识,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12

库房内产品的码放是否符合GB50161和GB11652要求。

13

是否将危险等级高的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库房是否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14

是否建立符合AQ4102要求的流向登记表、供货和购买单位登记表、产品信息登记表,库区各库房是否建立了流向登记台账。

15

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际库存是否与系统登记库存一致。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人员: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排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2

主要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3

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AQ4128规定。

4

零售场所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5

零售场所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6

零售场所存放产品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码放是否整齐、稳定且高度不超过2m。

7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

8

是否销售冒牌、超标违禁及“假大空”等违规产品或专业燃放类产品。

9

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10

是否在零售场所内设置床铺,是否在零售场所外摆放烟花爆竹产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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