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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急预案管理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3-02-19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我单位为一金属地下矿山总承包施工单位,现业主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了含有我方人员、应急物资与设备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我部作为施工方需不需要重新单独再编制应急预案并经专家评审后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还是无需再单独编制应急预案?
回复人名称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2-20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业主方(发包方)对施工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双方都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虽然发包方负责总的安全管理,但施工方同样负有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责任,双方按照各自职责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关于预案制定及备案的要求,结合你反映的情况答复意见为:一是业主方已编制定含有施工方人员、应急物资与设备的应急预案并已通过专家评审和当地应急部门备案的,施工方无需再编制综合预案报备;二是施工方应当结合承包作业内容和安全管理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及自然灾害次生事故,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等制定完善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并抄报业主安全管理机构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三是对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