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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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今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改计划的通知》,将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要求于2024年7月底前完成。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应急能力,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三、起草过程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23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州应急管理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起草工作,召开局务会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经前期调研,州局内部2次征求意见,3次完善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楚雄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包括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

一是总则部分,共九条。主要明确了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义务等方面。

二是应急准备部分,共十三条。主要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以及应急值班等方面。

三是应急救援部分,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事故信息报告、预案启动、救援措施、现场指挥、力量调动、信息发布、救援费用承担、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等方面。

四是法律责任部分,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和义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命令后不参加或者不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五是附则部分,共一条。主要对本《办法》施行时间作了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总体架构保持一致。按照上下对应衔接和下位服从上位的原则,州办法在遵循国务院条例和省办法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及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点对事故应急指挥、事故应急职责、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新业态安全监管、事故信息报送和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等进行了补充明确。对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如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的具体要求,应急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作明确规定),州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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