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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5·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日期:2021年10月21日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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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5·08”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8日10时许,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尼赤黑与衣博拉村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单方翻车致3人死亡(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度重视,对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州委书记杨斌批示:近期,交通事故屡发,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扛牢压实安全工作政治责任,守牢“八条底线”。州政府要及时对道路交通、森林防火等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大排查大排除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时任州委副书记、州长迟中华批示:大姚县要高度重视,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心理疏导,查明事故原因,积极稳妥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全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强化道路巡查监管。各县市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积峰批示:请大姚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组织力量全力救治伤者,县公安局做好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认定,请桂花镇迅速联系死者家属,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时任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徐云批示:一是迅速抢救伤员,防止发生新的人员伤亡,与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死者善后;二是交警支队要第一时间派员赴大姚县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三是按照“三同步”工作机制开展好相关工作;四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周铋禄批示:一是请楚雄支队妥善处理好善后;二是查明事故原因;三是做好舆情管控;四是举一反三,强化路面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年5月19日,楚雄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应急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大姚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姚县“5·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云E9M2XX号五菱牌LZW1XXXSTW型轻型栏板汽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立格簸组XX号的李某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驾驶室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613千克,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5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李某泽,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812120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立格簸组XX号。2009年10月5日取得“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6月15日新增准驾车型为C1E,档案编号532311314XXX,事故发生时驾驶云E9MXXX号轻型栏板汽车,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近三年的相关违法信息:2019年7月30日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被处罚50元记2分;2020年6月1日因在永仁县城区违停,被处罚50元罚款;2020年7月2日在永景线94公里处因机动车未按规定申领检验合格标志,被处罚100元罚款;2020年7月29日在张孟线K2694+500m处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处罚50元记2分;2021年2月22日在昆明市因机动车违反指示标志,被处罚150元记3分。未查询到李某泽近三年的相关事故信息。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8日,李某泽驾驶云E9MXXX号轻型栏板汽车,驾驶室内乘载樊某、李某某,货箱内载土豆,由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尼赤黑村行驶往衣博拉村。当日10时许,车辆行驶至大村、尼赤黑村、衣博拉村“Y”型交叉路口处,在下坡左转弯过程中驶离路面,翻下道路东侧100米深的山箐中,造成乘车人樊某、李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李某泽受伤送大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20分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8日10时01分,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尼赤黑村村民周某某电话向大姚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报称:“其路过尼赤黑村的时候,看见一辆小货车翻下公路,伤亡情况不清,请出警处置”。大姚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后,立即指令桂花派出所及县交警大队出警处置。10时50分许,桂花镇镇长带领民警、辅警及桂花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初步核实,该车驾乘人员全部随车辆翻入山箐中。随后桂花镇镇长立即向桂花镇党委书记进行汇报并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及事故现场保护。桂花镇党委书记立即带领桂花镇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向县委副书记、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受县长的指派立即带领县应急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领导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接报后,立即组织县应急局、县人民医院、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相关部门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带领民警及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警情报告后,支队长指派副支队长带领事故科、农指科民警赶往大姚县协调相关救援工作及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州应急局接报后,副处级领导、科长立即赶赴大姚县指导开展工作。

当日11时13分许,搜救人员在山箐中寻找到翻入山箐的云E9MXXX号轻型栏板汽车,并在该车驾驶室左侧车门旁的草丛中发现一名伤者。11时18分许,搜救人员在草丛中发现一名女性,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11时20分许,搜救人员在草丛发现另一名男性,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桂花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将伤者送至大姚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20分许,伤者李某泽因伤势过重,在大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大姚县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由县长为组长的“5·08”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挥、协调“5·08”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医疗救援、事故现场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现场勘查和鉴定、认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尼赤黑村与衣博拉村交叉路口,该路口为“Y”型平交路口,南至大村,北至尼赤黑村,东北岔至衣博拉村,道路西侧为山体,东侧为山箐。事故路段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尼赤黑至大村水泥路面宽3.5米,“Y”型路口最宽处为5.5米,岔往衣博拉村水泥路面宽3米。事故路段大村至衣博拉村方向道路为下坡,坡比-3%;尼赤黑村至大村方向道路为下坡,坡比-6%;尼赤黑左转往衣博拉村道路弯道半径1.61米,属急弯、陡坡道路,未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经调查,赤黑村与衣博拉村交叉路口路段是2018年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进行路面硬化,硬化时没有建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是大姚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主方是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硬化资金来源扶贫资金。事故路段属于雷团线,2019年路网降级为县道,大姚县交通运输局下拨养护补助资金到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由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道路的管理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地面留有两条制动印。一条长1.6米,另一条长1.2米,经勘查比对,一条系事故车辆左侧后轮在制动过程中与水泥地面摩擦所留,另一条系事故车辆右侧后轮在制动过程中与水泥地面摩擦所留。

(二)事故车辆痕迹

云E9MXXX号汽车货箱栏板与车辆分离,整个驾驶室因翻滚变形损坏,驾驶室及货箱内沾附大量泥土,排除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

(三)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情况: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2021]毒检鉴字第0584号鉴定意见:李某泽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乙醇/血)。

2.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情况: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2021〕车鉴字第419号鉴定意见:①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相关规定;②该车发生事故时的制动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相关规定;③经分析,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④经检查,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存在。

3.尸体检验鉴定情况:大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3具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李某泽系颅脑损伤并内脏损伤死亡;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樊某系颅脑损伤并内脏损伤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死亡情况:3人死亡(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泽驾驶车辆在农村道路上行驶,通过陡坡急弯路段时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周,估计不足,在左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山箐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未认真落实《桂花镇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辖区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全面、不认真,事故路段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对辖区道路安全管理不到位。

2.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大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对辖区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认真,事故路段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未进行治理,履行辖区内道路管理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

3.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干警被抽调到州、县开展临时工作情况严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

(三)其他存在的问题

1.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

2.大姚县公安局对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干警被抽调到州、县开展临时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副所长从2018年至今被抽调到县公安局扫黑办工作。一名民警2021年2月被抽调到普洱援边,现在州公安局参与专案办理,造成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

3.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未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督促指导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4.大姚县人民政府督促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差距。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李某泽驾驶车辆在农村道路上行驶,通过陡坡急弯路段时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周、估计不足,在左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山箐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乘车人樊某、李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3.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未认真落实《桂花镇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辖区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全面、不认真,事故路段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对辖区道路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大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对辖区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认真,事故路段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未进行治理,履行辖区内道路管理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5.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6.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7.大姚县公安局对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8.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未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督促指导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和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9.大姚县人民政府督促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差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大姚县人民政府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大姚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向大姚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大姚县公安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大姚县公安局向楚雄州公安局、大姚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大姚县公安局、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5)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向大姚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李某某、樊某二人以及其本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李某泽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其所持的C1E类机动车驾驶证。

(2)邹某某,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贯彻落实《桂花镇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认真,履行辖区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问责。

(3)罗某,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所长,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问责。

(4)毛某某,大姚县桂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包挂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对辖区道路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村委会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严格、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问责。

(5)邢某某,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镇长,对辖区道路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问责。

(6)沈某某,大姚县桂花镇党委书记,对辖区道路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问责。

(7)王某某,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对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道路安全监管不力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问责。

(8)马某某,大姚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对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道路安全监管不力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问责。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大姚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汲取“5·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防工程建设,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要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日常监管,要认真细致地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立即在“5·08”事故道路急弯、陡坡路段安装波型防护栏,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大姚县公安局桂花镇派出所要认真分析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案规律特点,合理安排勤务,采取动态、弹性、错时、延时的勤务模式,将警力最大限度放到一线,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进一步落实路面管控措施,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路面巡逻执法管控,切实减少漏管失管情况,防范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大姚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对乡镇派出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力度,防范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道路管养和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加大对农村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楚雄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落实县配套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力量,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督促检查,针对公路安防设施严重缺乏的问题,积极协调州、县财政加大对已建成的农村道路安防工程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努力消化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水平,保障广大山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大姚县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大姚县“5·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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