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州气象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建〔2020〕54号)和《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说明》、《楚雄州气象局关于申请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的函》(楚气函〔2020〕16号)及州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将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500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款,收入列入2020年“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入2020年“23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513转移性支出”,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照云财建〔2020〕54号文件要求,本次下达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你县市解决城乡居民用水困难,购买、租赁应急储水、净水、供水设备,组织人员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支出。收文后,请尽快商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务必于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滞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部署及要求,请各县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本通知所附《绩效目标表》,结合当地抗旱救灾工作实际,细化分解绩效目标,于收到本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细化分解后的绩效目标表上报州应急管理局。经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由州应急管理局对照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县(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加强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明细表
2.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抗旱)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楚雄州财政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