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 日期:2025-10-14
  • 来源:
  • 作者:
  • 关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州级应急响应

5.1  级响应

5.2  级响应

5.3  级响应

5.4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6.4 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云南省、楚雄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楚雄州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州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合理调配救灾资源,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州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行政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全州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自然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分析研判全州自然灾害形势,指导建立全州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全州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衔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安排负责与直相关部门、政府的沟通联络会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委、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

2)衔接云南省防救灾委及云南省防救灾办,统筹向各级成员单位、各县传达并督促落实云南省防救灾委及云南省防救灾办和委、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3)分析全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救灾委提出意见建议,按照省防救灾委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4)组织开展全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统筹加强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5)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创建;

6)统筹协调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实施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检查工作;

7)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8)按照救灾委决策部署,做好预案启动、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其他需要防救灾委响应处置的自然灾害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9)负责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救灾委会议筹办、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防救灾委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10)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委员会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重大防灾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草、水、地震等部门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气象部门按要求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地震部门按要求及时提供震情监测;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及时提供行业领域设施布局信息;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及设施分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调整有关措施

3协调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州委、州政府和应急管理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县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谎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台账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5 启动州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10日内牵头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及时应急管理报告。

4.1.6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7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为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万间或6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万人以

5委、民政府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报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州委、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报告

5.1.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委、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派出工作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州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灾情发展、救灾工作需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必要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财政会同应急管理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财政、应急管理上报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灾地区紧急调拨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商务局针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足或短缺情况紧急调拨生活必需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并向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厅上报请求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工作;交通运输、公路、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全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协调中央、省驻企业和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楚雄军分区根据州人民政府受灾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楚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公安负责道路交通保通保畅、维护受灾地区治安秩序、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及相关信息汇总情况报送,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商务场监管局、粮食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疗卫生防护物资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楚雄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因损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水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工作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地区公路、铁路、航道工程修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局指导通讯设施,网络设备恢复抢险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州移动公司(州通信管理)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州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0启动救灾捐赠。应急管理会同民政发布接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州民政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委网信办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上报救助情况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委、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万间或3000户以上、2万间或6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

5委、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报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决定启动,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委、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财政会同应急管理启动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财政应急管理上报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省级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会同粮食和储备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局上报申请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公路、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需要,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公安负责道路交通保通保畅、维护灾区治安秩序、遇难人员身份鉴定、信息汇总、情况报送,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州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疗卫生防护物资和消杀用品、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楚雄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因损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水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工作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地区公路、铁路、航道工程修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局指导通讯设施,网络设备恢复抢险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州移动公司(州通信管理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组织开展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0)启动救灾捐赠。应急管理会同民政发布接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性救灾捐赠活动;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政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委网信办、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报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上报救灾情况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时限向委、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3间或8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召开会商会,听取相关情况汇报,了解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协调灾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

3)汇总统计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情发展、受灾地区需求和申请,州财政会同州应急管理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向省财政、省应急管理上报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省级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灾地区调拨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申请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应急管理协调楚雄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楚雄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指导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和城镇燃气管道检查抢修恢复及灾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局指导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水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州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公路、铁路、航道工程修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局指导通讯设施,网络设备恢复抢险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移动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州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州科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加强新闻宣传。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政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州委网信办、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1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12上报救灾情况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委、政府报告。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1间或300户以上、0.3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委、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应急管理分管副局长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召开会商,听取情况汇报,了解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区核查灾情,掌握区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发布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情发展、区需求和申请,财政会同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视情向财政应急管理上报申请省级资金补助请示。应急管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调拨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申请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根据需要应急管理局协调楚雄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楚雄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指导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和城镇燃气管道检查抢修恢复及灾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局指导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水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州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公路、铁路、航道工程修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局指导通讯设施,网络设备恢复抢险及应急评估工作;州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州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8)提供技术支撑。州移动公司(州通信管理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9)加强新闻宣传。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政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州委网信办、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11上报救灾情况。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委、政府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等特殊地区的,相应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委、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联动

5.6.1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楚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报告。楚雄州启动三级以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州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6.3 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县通报,所涉及县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需救助人员规模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省级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4 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公示、发放工作。

6.1.5 受灾县市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6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2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根据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地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财政应急管理按照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根据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管理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6.2.6 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受灾地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应急管理。由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

6.2.7 住房城乡建设加强损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应急管理财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财政有关部署抓好落实。

6.3.2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应急管理财政应急管理财政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6 应急管理财政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应急管理财政

6.4 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6.4.1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资金,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2 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3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资金项目,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4 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系统灾害损失评估,并争取资金,指导做好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 应急管理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财政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 财政、州应急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

7.1.5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6 发展改革委会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严重受灾地区灾损情况和恢复生产生活需要,指导灾区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倾斜安排灾区省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7.1.7 、县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楚雄州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和供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中央级、省级和县市骨干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送制度机制,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级救灾物资由应急管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救灾储备物资。各、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调运。

7.2.4 严格执行云南省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受区。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级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采取部队官兵搬运、部队车辆运输、专业队伍运送、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点开展基于公用通信网建立的灾害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通信保障工作,同时兼顾受灾区域公用通信网通信恢复,确保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受灾区域的通信畅通。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3 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 切实抓好灾情管理系统运用,形成覆盖、县、乡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级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落实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安全生产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地方救灾力量,协调军队救灾行动。

7.5.3 加大力度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建立和完善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6.3 充分运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协助做好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运用,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水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县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在全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级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8.4 级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8.5 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击、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党纪、政务处分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3.1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政府的自然灾害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级救助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备案。应急管理加强对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指导动态完善预案。

8.3.4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一条: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结果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