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楚雄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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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安〔2023〕9号),州安委办结合实际起草了《楚雄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8日前反馈至州安委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023年12月25日

楚雄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分解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矿山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middot;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源头管控、依法治理,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坚决防范遏制矿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1.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州能源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涉及到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涉及属地政府责任,不再列出)

2.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州能源局)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3.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

4.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应急管理局)

5.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应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6.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7.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中、小型非煤露天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州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委托。(州能源局、州应急管理局)

8.制定中、小型非煤露天矿山,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州应急管理局)

9.审批首次申请中、小型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州应急管理局)

(四)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0.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11.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

12.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

13.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要及时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

(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

14.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

15.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

(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

16.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

17.督促地下矿山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

18.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当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州应急管理局)

(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19.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创建矿山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州科技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

20.督促矿山企业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21.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纪委州监委)

(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22.督促矿山企业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23.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州能源局)

24.督促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督促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督促企业对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州应急管理局)

(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5.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矿井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市场监管局)

26.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纪委州监委)

(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

27.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州应急管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2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爆破作业项目。(州公安局)

(十三)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

29.督促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30.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州能源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四)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31.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32.积极组建楚雄州矿山救援队伍。(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33.督促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广电局)

34.督促属地政府每年汛期前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州应急管理局)

35.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州气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十五)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

36.督促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国资委)

37.督促矿山企业总部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国资委)

(十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38.督促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配备安全总监。督促地下矿山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国资委)

39.督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按规定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督促灾害严重矿山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国资委)

(十七)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40.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41.督促企业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资委)

(十八)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

4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州安委办、州能源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43.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州委编办、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4.矿山安全重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州安委办)

45.实行州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46.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州、县(市)两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47.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

48.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州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49.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50.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51.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州安委办)

(二十)加强执法保障建设

52.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53.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4.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二十一)强化安全监督检查

55.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

56.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

57.建立健全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瞒报举报奖励制度。(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能源局、州财政局)

58.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纪委州监委)

(二十二)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59.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60.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二十三)健全保障措施

6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委编办等承担具体重点工作任务的州级部门)

62.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

63.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州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州安委办、州考评办)

64.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州纪委州监委、州委组织部、州应急管理局、州能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深入学习宣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意见》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县、市要将其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班重点内容,确保理解不走偏、贯彻不打折、落实不走样。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实际,建立重点任务清单,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各县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分管涉矿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紧抓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三)制定配套措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系统治理,聚焦本县市、本领域矿山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实施一批针对性、协同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要强化源头治理,聚焦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三个一批”措施和智能化矿山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等重点工作,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矿山转型升级。请各县市、州级承担具体重点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细化工作措施或配套政策报送州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周守其3392286、15887767278,邮箱:cxajkak@163.com。

(四)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权设置、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林地和草原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及监管、淘汰和关闭退出等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五)强化检查考核。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本县市、本部门的一项重大督办事项,定期检查、跟踪问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矿山企业抓紧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队伍、人员、制度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州安委办将适时开展抽查和评估。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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